【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4
【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8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
【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
【文书类型】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判决书
【当事人】赵美红;姚某1;周真真;姚某2;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蒙蒙;张勇
【当事人】赵美红姚某1周真真姚某2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蒙蒙张勇 去丽江需要多少钱
【当事人-个人】李安琪个人资料赵美红姚某1周真真姚某2张蒙蒙张勇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解光松张海霞
【代理律所】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迪力热巴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美红;周真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蒙蒙;张勇
【本院观点】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该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之内。原告主张赵美红按16年计算、姚某2按9年计算、姚某1按13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前9年三人总和为26731元×9年=240579元;之后赵美红为26731元×(16-9)年÷3人=62372.33元;姚某1的为26731元×(13-9)年÷2=53462元。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死者姚某3是否应认定为鲁N×××某某号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赵美红、姚某1、周真真、姚某2辩称,一、被答辩人认为受害人姚某3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是错误的。虽然受害人姚某3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是也是受害人、第三者。二、姚某3在电子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能证明被答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姚某3交付了保险条款。三、被答辩人认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人姚某3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受害人姚某3是在车外。被答辩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姚某3不是第三者,这是误读,属于无效条款。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其无理之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死者姚某3是否应认定为鲁N×××某某号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虽然《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驾驶人。因此,从字面意思来看,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从保险法律关系来讲,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在具体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的情况,即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
翡翠台在线直播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应为实际驾驶人而非投保人,如此不会产生自己赔偿自己的问题。同时第三者的身份不会固定的,投保人在车外,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本案中,死者姚某3属于投保人,实际驾驶人周真真作为投保人姚某3的亲属,属于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姚某3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符合法律规定,人保德州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认定问题,承前所述,实践中,第三者份身份并不是固定的。如果不区分情况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排除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三者之外,实际上排除了事故发生时在车外、非实际驾驶人的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的权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人保德州公司综合商业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约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
人转化为第三者的权利,应为无效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死者姚某3属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种主体身份的竞合从而产生上述争议。此时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解释将姚某3认定为第三者。综上,姚某3应认定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周真真一方的总损失为1249789.83元,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比例,上诉人人保德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予赔偿的数额为:(1249789.83元-220000元)×70%=720852.88元。综上所述,上诉人赵美红、姚某1、周真真、姚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大学生党员思想汇报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美红、周真真、姚某2、姚某1各项损失共计720852.88元; 四、驳回上诉人赵美红、周
真真、姚某2、姚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448元,由上诉人赵美红、周真真、姚某2、姚某1负担379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860元,原审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3: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0年1月17日22时58分许,周真真驾驶鲁N×××某某号车沿平原县恩城镇政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政府北停车起步行驶时与车前步行的姚某3发生刮碰,刮碰后周真真将其碾压后继续前行,姚某3被碾压倒地后又被后方顺行张勇驾驶的鲁N×××某某号轿车碾压,车辆损坏,姚某3当场死亡。二、本次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真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三、鲁N×××某某号车,所有人姚某3,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鲁N×××某某号轿车,所有人系张蒙蒙,在华海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险。张蒙蒙称当时是将车辆借给其弟弟张勇使用。四、本案事故中受害人姚某3。五、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1、殡仪馆费
用:13210元;2、死亡赔偿金:846580元;3、丧葬费:37562.5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姚某2120289.5元、姚某1173751.5元、赵美红142565.3元;5、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343958.8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