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
1、共同过失实行犯
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
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
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是使被教唆者在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例如:A、B两人在高楼进行打扫,A问B对于房间内的空酒瓶该怎样处理,B随口说到:“扔到楼下去吧,留着占地方。
”A未加思索便将酒瓶从窗口扔出,正好砸中楼下行人C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此例中,A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过失行为与B的过失行为息息相关。否认,虽然A的过失行为是行人C的死亡的直接原因,但B的行为对于行人C的死亡结果也有相当的原因力,存在着相应的因果关系。应该在此基础上,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A、B两人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却无需确立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来徒然加大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执行难度。同理,在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中,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西门子冰箱质量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车辆的单位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的承包者以及车辆的乘坐人员教唆指使肇事者肇事逃逸,从而导致被害人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对于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共犯罪名进行处理。上文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行为,符合理论上过失教唆犯的说法,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要分析他们不同的主观出发点:如果他们知道指使行为会导致被害者死亡,却仍然实施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他们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自己指使肇事人逃跑的行为可能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一种过失责任,应以共同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又引出了刑法中关于共同过失犯
罪的另一界定矛盾: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除交通肇事直接责任人之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引发交通肇事后果的其他人员被定义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很明显这违反了《刑法》第25条第2款中对于“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过失犯罪行为后,不应当以共同犯罪统一进行论处,对于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人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罪名的程度轻重进行分别处罚
的规定。
3、过失帮助犯
同样的,对于过失帮助犯能否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从犯罪共同说的角度出发,帮助行为若是不以故意为意图,过失帮助犯就无法成立。二是从行为共同说的角度出发,客观行为本身帮助了犯罪的实施,就符合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张姓男孩名笔者认为过失地助人犯罪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一种犯罪形式。例如:A为某银行工作人员无意中将工作程序中的操作密码泄露,被蓄谋盗取银行账面资金的另一银行工作人员B掌握,B随即利用掌握的密码进行操作,将巨额账面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造成银行的损失。B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A的过失责任不存在故意的帮助意图,且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达不到接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一般也就不以犯罪或共同犯罪论处。另一案例中,驾驶员A让同车的B驾驶汽车,而B虽有驾驶执照但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结果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B应承担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责任,A虽有过失,为交通肇事伤害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但不宜以过失帮助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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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应有限度的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提供帮助。《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过失犯罪行为后,不应当以共同犯罪统一进行论处,对于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人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罪名的程度轻重进行分别处罚的规定太过宽泛,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规定:若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同一过失结果,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同一过失结果的作用明显不同,并能够依据不同刑法细则予以裁定量刑,可“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当多个行为人的过失导致过失结果发生而又无法查明具体某个行为人时,无法实现按其罪行分别定罪,那么实施过失行为的多人均应该对危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应视为共同过失犯罪。实际上刑法学界和司法界对相关法律条款产生的不同解读,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已有此类判例:浙江温岭的叶小勇、金雨燃放烟花致
某交易区失火案中,在无法查清引起火灾究竟是何人所为的情况下,无法“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能从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角度按共同过失犯罪裁定,法院最终判定两人均构成失火罪。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也应有限度的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正犯。因为过失教唆、过失帮助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应区别于过失犯的教唆、过失犯的帮助的故意行为。虽然过失教唆、过失帮助客观上对他人的过失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其主管上并没有主动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作用显然没有直接行为人大,可根据实际参考刑法细则做有罪、甚至无罪的处罚。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适用
对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制定的条款来说,当出现犯罪事件是由多人共同造成的情况时,而且每个人都为犯罪的发生做出了参与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应当判定他们都负有连带责任,所以要对参与犯罪的一切行为人共同进行定罪。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之情况下,虽然各行为人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他们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应依据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对他们分别定罪。
1、以同一罪名论罪
在共同过失犯罪,同一过失结果的发生是所有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引起的,无论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有何不同,都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例如上文中A、B两人高楼抛物,砸死了楼下的行人C,则A、B两人同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分别定罪。
2、以不同罪名论罪
在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同一过失结果的发生是所有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引起的,但由于不同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因其不同身份、职责所起的作用不同,以不同的罪名予以定罪。举例来说,在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有关领导、林场工作人员和引起火灾的外来流动人员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外来流动人员按其具体行为构成失火罪;林场工作人员按其工作职责形成犯罪事实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领导按其领导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再如:驾驶员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行撞成重伤,随后将其送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由于医生B的粗心大意在手术完成后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而在伤口处遗留了一些医用器具,并且最终导致了行人因为受到感染不治身亡,案中A与B的行为都与行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A的交通肇事先导行为因B的医疗责任事故介入行为而中断,他们的共同过失犯罪的罪名分别是A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B为医疗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罪。
3、共同过失犯罪的量刑原则
在具体的共同过失犯罪的量刑中一般关注两方面因素。一是过失程度的大小。行为人从事活动时对注意力的要求越高,发生过失行为的过失度就越高;注意力履行力越低,胡歌杨幂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过失程度就越高;行为人违反注意力的程度越高,过失程度就越高。二是造成过失的原因力大小。如果发生过失的程度差异不大或者完全相同,那么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结果的那么相应的罪责也就比较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举例来说:A与B均为幼儿园老师,在某日带小朋友去公园游玩时,因疏于照管,导致某小朋友落入水中,两人又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小朋友死亡。具体过失量刑时应考虑,幼儿园老师的基本职责要求是高度关注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因此两行为人的过失程度相对较高。另一案例中A是某加油站的工人,B是前来加油的货车司机。在加油的过程中,B货车旁抽烟,而A看到后未加制止,结果因B抽完烟后随手将烟蒂扔掉,而导致加油站失火爆炸,造成巨大损失。此例中造成加油站失火爆炸的直接原因是B随手扔掉烟蒂,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因此承担的罪责相对较大;而A则是未尽到阻止义务,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因此承担的罪责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具体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时,应先从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入手,理清客观行为与许半夏和谁在一起了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如前文所述高山滚石致人死亡案中,共同过失的心理状态可能存在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共同疏忽大意、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两种心理混合而成的心理状态。在多个行为人共同造成过失后果的情况下,应分清是否都是出于过失,如果只有一方存在过失,而其他方无过失,就不能按共同过失犯罪予以量刑。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就是怎样把共同过失往共同故意方向进行转化。当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由无犯罪意识向故意犯罪心理转化后,共同过失犯罪也就转化为共同犯罪,量刑依据和结果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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