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青与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604号 
【审理程序】韩国19禁电影高颜值二审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小青;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小青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小青 
【当事人-公司】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六级流程
【代理律师/律所】朱健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健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健文 
【代理律所】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小青 
【被告】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徐小青以其在东古公司工作期间,东古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请求补缴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徐小青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徐小青遂向鹤山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东古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小青以其在东古公司工作期间,东古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请求补缴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徐小青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徐小青遂向鹤山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东古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劳动者退休后,
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本案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因此,本案应先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徐小青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鹤山法院裁定驳回徐小青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徐小青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3:43:14 
徐小青与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一公顷多少平方千米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终1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青。
为什么qq打不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麦水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4250XT。
     法定代表人:任达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小青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0)粤0784民初4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鹤山法院经审查,以本案是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为由,裁定驳回徐小青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小青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判决支持徐小青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徐小青曾向劳动部门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但劳动部门没有受理,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
     东古公司答辩称:徐小青在职期间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并承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现徐小青以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小青以其在东古公司工作期间,东古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请求补缴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徐小青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徐小青遂向鹤山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东古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本案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因此,本案应先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徐小青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鹤山法院裁定驳回徐小青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徐小青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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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梁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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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赵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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