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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和树胶制品
储存,清洗和保养的要求
DIN 7716
树胶和橡胶制品;储存,清洗和保养的要求(英语标题)(代替1975年2月版DIN 7716)
本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行的标准ISO 2230- 1970和ISO5285- 1978的关系可参见说明部分。
1.应用范围
1.1 纯橡胶和树胶制品和与其它材料一起组成的制品, 不管是由天然橡胶制造的人造橡胶, 和/或者是合成橡胶以及硫化橡胶混合物,粘结材料和带有橡胶的溶液均适用本标准下面规定的要求。
1.2 本标准第3节和第4节的要求首先是适用于那些长期储存的制品(一般储存期长于6个月)。
储存时间不长(少于6个月)的这类制品,如材料流通量较大的生产仓库和供销仓库,原则上只需用到本标准第3节和第3.1节对仓库空间的一般性要求,但前提是制品的外观和功能没有产生不利的变化(参见第4.2.1b节)。
2.概述
大多数的橡胶和树胶制品如果储存条件不好或不正确的搬运操作都会引起其物理性能的变化。从而导致制品的使用寿命缩短。可能出现过度硬化,变软,永久变形、起皮,裂纹或其它的表面损伤。这些变化可能会是由于受到诸如氧气,臭氧,加热,光线照射,湿度,溶剂和在应力作用下储存等因素造成。合理储存和正确搬运操作的橡胶制品可以保持较长的时间(若干年)其性能也不会变化。不过未经硫化处理的树胶-混合物不在此列。
3.仓库空间
橡胶制品仓库应该凉爽,干燥,无尘和适当通风。不允许堆放在暴露于大气中无任何保护措施的露天仓库内。
3.1 温度
橡胶和树胶制品储存的温度和存入物品和应用的合成橡胶有关系。
橡胶制品的仓库温度为不低于-10°C和不高于+15°C,不过允许温度的上限达到+25°C。只有当储存时间很短时,才允许再高于此温度。
由某些树胶制成的橡胶制品,例如氯丁二烯橡胶要求仓库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12°C。
未硫化的树胶制品和树胶混合物以及粘结材料和溶剂的最隹仓库温度在+15°C和+25°C之间。不允许超过它的最高温度,应避免低于上述的最低温度。对粘结剂和溶剂其最低温度不得低于0°C。
粘结剂类制品,如果仓库温度过低或在运输途中温度过低,会导致粘结剂的固化和粘结力的降低。这类制品在使用前或进一步加工前必须长时间地放置在+20°C或比这更高一些的温度。另外一点就是要注意采用好的包装,以避免制品受潮。
3.2 采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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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仓库有采暖设备,应采用措施使橡胶和树胶制品与热源屏蔽开。仓库物品和热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用热风采暖的仓库还要求选取更大的屏蔽距离。
3.3 湿度
应避免将制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内。必须注意,不得产生冷凝水。最好能将相对空气湿度降到65%以下。
3.4 照明
这类制品应避免光线照射,特别是应防止直接的太阳光照射和带有紫外线成份的剧烈的人工光源的照射。为此仓库的窗子要装上红的或桔红的(不得用蓝的)保护覆盖层(窗帘)。
当拉上窗帘后可采用一只标准的白炽灯来照明。
3.5 氧和臭氧
可用罩子把制品罩起来,也可将它放入不通风的容器里或通过其它的方法使其避免受到通风,尤其是穿堂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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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DIN标准研究所橡胶技术标准委员会(FAKAU)
 
 
本标准由柏林30布奇(Beuth)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出售
对本标准任何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摘录均需先得到位于柏林的
德国工业标准(DIN)研究所的允许。
DIN7716:1982年5月版
价格分类:5,代理号: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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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DIN 7716
通风和穿堂风对制品产生氧化的影响程度首先取决于物品本身面积和体积比值的大小,该值越大,例如橡胶材料或蜂窠状的物品,则影响也越大。
臭氧的危害特别大,故希望在仓库内不得有会产生臭氧的设备,如马达或其它会引起产生火花和放电的设备。燃烧气体和蒸汽往往会通过光化学过程而产生臭氧,应加以避免。
3.6 其它
在这类制品的仓库内不得存放溶剂, 汽油,润滑油,化学材料,各种酸性物质,消毒物质等等。橡胶溶剂必须遵守官方有关可燃液体储存和运输的规程,将其存放在一个特殊的仓库内。
4.储存和搬运
4.1 概述
制品在存放时必须注意, 不要受到应力作用,如不受拉、压应力或出现其它的变形,因为应力既会造成永久变形,也极易导致产生裂纹。(例如不准用钩子悬挂存放O形密封圈)。有一些金属,尤其是铜和锰,对橡胶制品是有害的。故绝不允许将制品和这些金属有接触地存放在一起,如实在需要放在一个仓库内,必须通过包装或用某种合适材料层隔离保护起来。适合于起这种隔离作用的材料有:抗静电薄膜或纸袋,聚酰胺(尼龙)袋。
包装箱和隔离物的材料不得含有危害制品的成份,如铜或含铜的合金,汽油,油脂和类似物品。不准用带有软化剂的薄膜来包装制品。
如果制品需要扑粉在表面上,所用的粉不得含有危害制品的成份。适合作这种扑粉的材料有滑石粉,白垩粉(Schlemmkreide),细粒云母粉和淀粉(Reisstärke )。
应避免不同化学成份的制品相互接触。这一点对于具有不同颜的橡胶制品尤其适用。
要求尽可能缩短制品在仓库内存放的时间。长期存放的制品要和新入仓库的制品分开来放。
4.2 汽车轮胎
4.2.1 轮胎和内胎
要把汽车轮胎存放在合符本标准第3节的仓库内,并注意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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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于需要长期存放的汽车轮胎,当将轮胎放在货架上后层与层间应还留有10厘米的空隙。为了防止轮胎变形,对载货卡车的轮胎必须每个月翻一次面。货架的尺寸与车辆外胎的大小有关;
b)短期存放的轮胎(不长于4星期)可以水平放置在木栅格上,相互堆放起来。但堆放的高度不准超过1.2米。
可能偶尔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再延长一点存放时间,但需将轮胎翻面重新堆放。
汽车内胎既可以为了便于打气直接放在内壁撒有滑石粉的轮胎里, 也可以单独存放在不接触空气的货架抽屉里, 但堆放高度最高不得超过50厘米。货架的抽屉为平底的。由于栅格板可能引起受力不均匀的缘故,故不准采用的栅格板来摆放内胎。
如果内胎制造厂在产品出厂时用纸箱或薄膜进行过包装,应给予保留。因为这种包装对污秽,氧气和光线作用均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轮胎的环圈带和轮辋垫带的存放方法与内胎相同。
4.2.2车胎胎体(构架)
留待今后轮胎翻新用的废旧的车胎胎体必须干燥的存放。
4.3 车间材料
车间材料应尽可能用新材料。材料不应在车间堆放过长的时间,一般只要满足车间流水线生产需要就可以了。避免大量材料放置在车间现场。
在堆放车间材料时应避免材料产生变形或将这种变形减轻到最低限度。
例如胎面卡纸应竖放(垂直),以避免堆放过高。
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放置时间较长而出现少量的含硫量误差,这不是质量下降的标志。
修补织物和胎体(纺织品和钢)在使用前应包装好,以避免受到潮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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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送带
4.4.1 存放
传送带应捲绕在带心轴的滚轮上水平放置。不允许存放在有棱的表面上(易造成翘曲或断层危险)。要将滚轮穿进心轴上,尽可能呈自由悬桂地将心轴顶起来放置。当存放时间较长时要求定期地转动心轴,从而避免内压力总是压着一个方向。
带有较小滚轮卷盘的较短的传送带可以通过木板或货板垫在地上竖放。不过当许多滚轮堆放在一起时,应注意不得让传送带相互间发生挤压或产生变形。
这种传送带应按其原始包装那样进行存放,原始包装有的用塑料薄膜,有的用橡胶材料。一旦碰到包装材料破损,潮气进了包装箱,便必须取掉包装箱,以防止发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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