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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篇一:读《犯罪与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
  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赵薇周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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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罪刑法定
  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人们不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定罪量刑成统治者独享的特殊权利。纵观中国古代封建历史,君王大赦天下的记载很多,被类似“莫须有”的罪名处罚的人也不在少数。谋反是重罪,但单凭一个“谋”字,就能将人定罪,这中间缺乏标准。被冠以“谋反”罪论处的人不少可能只是说了几句话,写了一些字,并没有实施任何与罪名相符的实质性行为。最被人熟知的造成冤狱最多的,恐怕就要数满清的“”了。
  尽管出土的,中国最早出现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就是关于刑事法律的,但在《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诸多刑律的背后,却是特权者为了自身利益的任意妄为。
  中国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是在基层,司法与行政却是不分开的。例如县(州)级行政区,当地的行政主管同时又兼负着司法的职责。受限于古代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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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信和科技,很多刑事案件只能是根据县令的主观判断。全县大小事务都要他负责,于是,很多情况下疑难的案件,抓到可疑的人只能是一通杀威棒下来,再让各式刑具上场,最后还
  不“招认”就有可能是真有冤情。
  所以电视荧幕上才会有这样的画面:本来不认罪的人,被县令突然一声大喝,自己做贼心虚,下跪求饶。这样的断案方式着实可笑,能否司法公正只能是依靠当地官员各式各样的手段。也正是这样,“包青天”一类的“断案高手”才会千古留名。
  现代刑法制度,强调“无罪推定”,一方面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也是对控诉方的限制,从而尽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angelababy素颜照  我国刑法制度中,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与嫌疑人的“对抗”中,嫌疑人当然的出于弱势地位。虽然《刑法》第三条可以看作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此前长期存在的“类推制度”和其他一些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地方,因此,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尚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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