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有关刑罚命名用字
周美玲;曾婷婷
【摘 要】ShuoWenJieZi summed up the Qin and Han philology results, paving a bridge on researches of the characters shape , sound and meaning, inscriptions. In ShuoWenJieZi, the penalty has many naming words, which directly reflects the ancient brutal torture modes and processes, the results of torturers and torture uten⁃sils and torture sites. In this paper, we analyze the philological structure of punishment naming words in order to vividly play back brutal torture scenes and torture modes,reflecting the ideas and cultures of ancient legal penal system.%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总结了先秦、两汉文字学的成果,是研究古文字不可缺少的桥梁。在《说文解字》中,关于刑罚命名的用字有很多,比如:黥、髡、刵、斩、辟、醢、脯、剐、宫、鞭、笞、杖等,直接反映出古代残酷的施刑方式、施刑过程和施刑结果,以及关于古代刑法施刑的用具。《说文解字》中有关刑罚的汉字,其字形结构再现出残酷的施刑场景与施刑方式,在语义上显示出古代刑罚制度的严厉与残忍以及古代刑罚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不公正性,反映出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文化。
【期刊名称】《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中秋的来源2016(037)002
【总页数】5页(P69-72,77)
【关键词】《说文解字》;刑罚命名用字;刑法文化
【作 者】信用卡刷卡提现周美玲;曾婷婷吉林去向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文学院,广东梅州 514015;嘉应学院文学院,广东梅州 51401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H02
《说文解字》(下称《说文》)①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3年出版。总结了先秦、两汉文字学的成果,保存了汉字的形、音、义,是研究古文字不可缺少的桥梁。在《说文》中,关于刑罚命名的用字有很多,比如:黥、髡、刵、斩、辟、醢、脯、剐、宫
、鞭、笞、杖等,直接反映出古代残酷的施刑方式、施刑过程、施刑结果以及关于古代刑法施刑的用具。刑罚命名用字,生动地再现了当时的施刑场景及施刑过程,从侧面反映着我国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从中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中国汉以前刑罚的本质特征。
《说文》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刑罚命名用字,大致可分为反映刑罚、表现刑具两大类,其命名方式也是与当时的社会用字相结合的,其主要有以下四种命名方式。
(一)以施刑方式或施刑过程命名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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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关于刑罚命名,有很多是对施刑方式或施刑过程的直接描述,《说文》中对其进行记载的用字字形结构生动、形象、具体地给我们再现了一幅幅真实血腥的施刑场景。
“黥”,《说文·黑部》:“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黥或从刀。”其表现的是古时用刀在犯人的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再填上墨,使其永不褪的一种刑罚,表示犯罪的标志,是一种惩罚和羞辱的纪念。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此刑亦谓之墨。”《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或从黑从刀,会意。刻其面以墨窒之。古文或从刀,字亦作剠。”从“剠”这个
字的结构可以看出,墨刑在最初的时候是用刀在脸上刻字,至北宋的时候,黥面之刑才改为针刺。[1]“黥”刑属于肉刑,其主要是标志区别罪犯与常人,这种刑罚主要是突出它的羞辱作用。所以后世常常将其与其他的刑法并用,《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当时被施于墨刑的人将被派去守城门。又或是与流刑结合,称为“刺配”,即林冲的“刺配沧州”之类的。[2]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进行面部毁容的“黥刑”改为“髡、耐”之刑。[3]
“髡”,《说文·髟部》:“剔发也。从髟兀声。”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楚辞涉江。接舆髡首。王注云,髡、剔也。”“髟”即头发,“兀”实指人形。与之相关的“耐”字,《说文·而部》:“罪不至髡也。从而从彡。”“耐”字由“而和彡”两部分组成,“而”表示胡须,“彡”指割去,这两部分合在一起则表示只剔去鬓毛与胡须、不剃去头发的刑罚。江遂曰:“汉令谓完而不髡曰耐”。颜师古《汉书注》引应仲远说:“完其耏鬓,正谓去而鬓而完其发耳”。这是一种轻于“髡”的惩罚形式。“髡”为剃发之刑,“耐”为剃须之刑。然而古人将须发视作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秀美之物,《孝经》中记载“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而在《释名》中说:“髭,姿也。为姿容之美也。”可见,尽管剃去须发无需承受皮肉的痛苦,但其所显示的耻辱程度则十分严重,从中也可以看出这个字明显的承载着古人的个人荣辱观,因此
也叫耻辱刑。
“刵”,《说文·刀部》:“断耳也。从刀从耳。”古代割去耳朵的一种刑罚。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断耳也。刵见康诰。五刑之外有刵。军战则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聝。”这个字很生动,左边一个耳字,右边一把刀,形象的反映出当时的一种割耳刑罚。体现这种割耳刑罚的字还有“取、聅、馘(聝)、联”等,事实上,受刑割耳,被戮取耳,以矢穿耳,皆为大辱之事,古人多用耳刑,于此可见。[4]
“劓”,《说文·刀部》:“刑鼻也。从刀鼻声。”“劓”的甲骨文是一个从刀从自的会意字,“自”为“鼻”之初字也,以示用刀割掉鼻子。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刖刑。《周礼·秋官·司刑》:“劓罪五百。”后来的古文中有众多关于劓刑的记载,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是一种很普遍的肉刑。
“刖”是古代的一种砍脚的酷刑。《说文·刀部》:“绝也。从刀月声。”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绝也。凡绝皆偁刖。故下云刖鼻也。刖足则为跀。周礼刖者使守囿。此是假刖为跀。困九五。劓刖。京房作劓刽。说文刽与刖义同。”“刖”又称“跀”。《说文·足部》:“跀,断足也。从足月声。”事实上“刖”与“跀”是一对异体字,其表示的意思并无不同,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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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刑具上(刖从刀),一个指施刑的位置(跀从足)。在甲骨文中有这样一个字,字的右边一只手拿着一把锯,左边人形靠近锯的一条左腿比较短,这个字生动地再现了用锯断人一腿的施刑场景。《汉书·刑法志》:“中刑用刀锯。”颜师古《汉书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说明秦汉时受刖刑者居多。
为什么usb无法识别“枭”,《说文·木部》:“不孝鸟也。日至,捕枭磔之。从鸟头在木上。古尧切”。此刑古已有之,《史记·殷本纪》载:“周武王逐斩纣头,悬白旗。”这应是枭首最早的记录。枭首由秦首创,秦汉时期,枭首被视为死刑中最严厉的一种,所谓“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因此枭首主要针对的是“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等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如:“逆人伦者”,枭首主要是针对这种犯罪。古人认为鸱枭为不孝之鸟,“方生之初,母为多方哺食,尽极劬劳。及其羽翼将成,母则目盲力竭,不复能为攫取以供,乳枭遂噉其母以供饱。母不能避,惟坚啮木枝,任其肆食而毙,其不尽者,惟余一首,空悬木枝之上”[5]。当然在《说文》中还有许多关于以行刑方式或过程命名的用字,诸如“徒”、“流”、“烹”等等,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二)以施刑的结局或处所命名的用字
在《说文》中也有很多是关于受刑者施以各种刑罚后结果的用字,其或表示使其肉体受到残损,精神上受到侮辱,或是表示生命的丧失。有很多死刑的名称就是以施行的结果命名的。诸如“辟”“醢”“脯”“剐”等,而表示施刑处所有特殊要求的,“宫”刑是最好的体现。
“辟”,《说文·辟部》:“辟,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罪也。从口用法者也。”在甲骨文中“卩”像屈膝跪地的形状,而“辛”则表现为一种像刀钺类的刑具,也正是施“黥”刑时所用的工具。“‘辟’的甲骨文字形显示的是跪地之人背对一刑具,表示将犯人施刑的意思,是死刑的总称。”《吕刑·正义》:“大辟,死刑也。”《尚书·吕刑》郑玄疏:“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其包括“醢”、“脯”、“剐”等。
“醢”,《说文·酉部》:“肉酱也。”其是古代的一种较为残忍的酷刑名,指剁人为肉酱;“脯”亦是酷刑名,《说文·肉部》:“干肉也。从肉甫声。”其表现的是将人晒成肉干。在《史纪·殷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