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春秋时期刑罚制度历史地位
作者:李晓佳火炬之光2电法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7年第01期
        【摘要】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各诸侯国相互兼并与大国争霸的时代。虽然战争纷扰,百姓民不聊生,但在刑罚制度方面,对历史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它是在夏商周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产生,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德刑并用方面得以普遍化、在君命为天方面加以具体化,为后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纵贯线乐队
        【关键词】春秋时期 刑罚制度 历史地位
        我国的古代法从一开始就带有刑罚合一的特征,其特征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能够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记载中清晰明了地看出来。在古代传统观念中,法不仅是暴力的代表,而且它完全等同于刑的内涵。春秋时期各国均有刑罚,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当时人常称国有‘常刑’,即是指法律。此时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西周旧制,而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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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时势的需要而有所变化。”[2]本文着重分析春秋年代人们对刑罚的基本认识和看法,以便更好地揭示春秋时期刑法制度在我国古代刑法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一、在德刑并用方面得以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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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代王朝中,替代者往往会借鉴前朝的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同样,西周统治者也不例外。他们普遍认为商代灭亡的原因之一在于崇尚严刑酷法,毫无人本思想,于是周人在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更加鲜明、大胆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各种法律的指导方向。西周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施德后用刑,“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则有不至则修刑”[3]。若说西周在国力强大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德主刑辅”和“先德后刑”,而且有秩序、有条件地实施的话,那么处于各诸侯国相互兼并与大国争霸的春秋时期,国君们就能借机行事,随机应变地处理国家的日常工作。王凯蒂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