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分古诗大全中国古代的赎刑
陈匡怡图片赎刑是中国古代犯罪人交纳财物以抵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它经过了由夏到清几千年的历史,其适用的范围、原则和方法对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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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赎刑的历史发展
“赎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稍后的记载是《尚书·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可见,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传:“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疏:“夏法行于前代,废已久矣。今夏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以周法伤重,更从轻,以布告天下”[1]8-480。到了周朝,赎刑已经得到大量的运用,五刑之疑有赦,五法之疑有赦。《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麻花的家常做法
到了秦朝,赎刑进一步发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赎刑与罚金混同使用,从睡虎地云梦
撩到女生下面滴水的句子秦简就可以看出。秦朝法律规定,以赎耐起,有赎黥、赎迁、赎宫、一直到赎死。对交纳赎金的方式以及不纳赎金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赎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赎,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爵位的人。二是赀赎,即可用金钱财物赎,但无力交纳赎金的,亦可“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也就是说,无资力者,也可以自由劳动偿付罚金。三是役赎,即用劳役赎罪。可见,秦代赎刑的主要变化有:第一,赎刑已与身份、爵位发生了联系,身份、爵位越高,可赎刑等越高,一般百姓只能赎轻刑。第二,其用法取“赎加刑名”的形态。这在判决上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已有刑罚准许赎免;一种是直接宣判为赎刑。如《秦简》中有:“抉钥,赎黥。”“纳奸,赎耐。”所要赎的是本来就该科处的刑罚。第三,赎刑除用金钱以外,还可作用其他形式,如令为官府劳动[2]。
卓依婷死亡真相资料汉代赎刑经历了由偶行发展到定制的过程,其所规定的赎金数额起伏也很大。西汉赎刑最早见于惠帝元年诏:“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注: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是为汉用赎罪之始。《贡禹传》,孝文皇帝时,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武帝始临天下,使犯法者赎罪。武帝初年的赎金数额较低。《汉书·淮南王安传》云:“其非吏,它赎死金二斤八两。”汉制,一斤黄金值一万钱,赎死只需要二斤八两即二万八千钱。到武帝中后期,随着国家财政开支的急剧增长,赎金数额猛涨。《武帝纪》太始二年,募死罪人
赎钱五十万减死。然是皆偶一行之,不为永制。《汉书·功臣表》“天汉四年初九月,令死罪人赎五十万,减死一等。”这比武帝初年增长了十倍以上。武帝之制,至宣帝时已不行也。赎罪之行,盖盛于东汉。《后汉书·明帝纪》明帝中元二年下诏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永平十五年,改赎死罪缣四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十八年,又改赎死罪缣三十匹。章帝建初七年,诏亡命赎死罪缣二十匹,与明帝即位时诏同。和帝安帝顺帝桓帝灵帝,俱有赎罪之令,自是遂为定制。在汉代,赎刑与罚金已经分开,不相混同[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