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
佛教是一种外来宗教,起源于印度,约在西汉时传入中国。道教则是一种本土宗教,也是在西汉时中国出现了道士,东汉末道教被广泛传播。在中国古代,佛道教是影响最大的两个宗教。中国古代统治者惯用刑法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行为。文章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为例阐明有关问题。金城武图片 美国经典大片
中国古代刑法中与佛道教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确定僧、道的法律地位。
唐律首先规定了他们与师主的关系。《唐律疏议·名例》“张恒个人资料简介称道士女官”条规定:“若于其师,与
伯叔父同。其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其次规定了观、寺内的“三纲”与观、寺内的部曲的关系。
最后还规定了僧、尼和道士、女官与部曲、奴婢的关系。宋刑统在这方面有所改变。而明律在《名例律》的“称道士女官”条中也对他们的地位作了规定,但其律条比唐律少了两款,即没有对部曲、奴婢与“三纲”、僧尼、道士女官的关系作出规定。大清律与明律同。
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
未经官方批准而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称为“私入道。”国家为了保证赋役来源,严格控制入道人数,并惩治私入道行为。
首先,唐律《户婚律》规定,私入道的本人、使其入道人员等都要依照不同情况受到处罚,即“杖一百”。
其次,私入道人员户籍所在地州县的长官和观寺的“三纲”知情的也要受罚;再次,僧、道违法而应还俗,但被判为不还俗的,一样要受罚;最后,规定负有监督责任官吏而失察的,也要受罚。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基本相同。
明律相关内容有三处不同:
第一,打击私造寺观庵院的行为:“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第二,把私自剃行为也作为犯罪行为惩治:“陈小春比应釆儿大几岁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剃者,杖八十。”
第三,对私入及相关人员的用刑轻于唐律的规定。大清律与明律同。
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的犯罪行为
佛道教神像是佛道教存在的象征,也是人们朝拜的对象。中国古代刑法把盗毁神像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唐律《贼盗律》规定,凡人“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如果他们盗毁的是非本教的神像,则依凡人量刑,即为“徒三年”。盗毁张子健老婆李婷“真人”和“菩萨”像的,减轻处罚,其用刑各减一等,即“凡人盗毁,徒二年半;道士、女官盗毁真人、僧尼盗毁菩萨,各徒三年。”宋刑统规定与唐律同,明清律无相关规定。
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
中国古代刑法打击诬告僧、道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诬告他们还俗的行为。唐律从多角度惩办这类行为。首先,惩办诬告僧、道还俗的行为。出家的僧、道应穿着僧、道服装,如果他们任意穿着俗服,就属违法,要被逐出寺观,回家还俗。其次,惩办诬告僧、道以致他们服苦役的行为。如果由于诬告而导致他们服苦役的,那么诬告人将按他们实际服役的时间受到处罚。再次,惩办官吏审判此类案件不实,要按上述规定反坐被罚。宋明清律与唐律同。
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
佛道教都有自己的教规,其中之一是“不邪淫”,即“不淫欲”。僧、道必须遵守这一教规,不可行奸。中国古代各代律典对僧道行奸比凡人行奸都加重处罚。除此之外,僧道还必须遵守中国古代刑法中其他凡人所应遵守的一些规定,如不可杀人、抢劫、诬告等等。这些犯罪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在唐宋明清律典中有专门规定,把他们作为特殊主体进行处罚,如行奸的犯罪;有的则适用其中的一般规定,其处罚如同凡人,如谋杀、抢劫、诬告、妖言、伪证等一些犯罪。从定罪量刑上来看,各朝律典的规定基本一致。
与古代其他国家相比较,中国古代刑法关于佛道教的规定有其自身的特点。
张国荣的老婆主要体现在:
第一,中国古代刑法规范的只是佛道教两教的行为,而不及其他宗教,这与其他古代东方国家刑法有明显的差异;
第二,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犯罪规定的内容有限,这与中国古代政教分离程度有关;
第三,中国古代刑法中对有关佛道教犯罪用刑的力度不大,这主要体现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相似犯罪的惩罚和刑种等方面。中国古代以刑罚残酷著称,而在对宗教犯罪方面不及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
形成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规定这些特点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与宗教、政治的关系最大。中国古代是世俗专制政权,政教分离,没有一种宗教与政权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的专制君主也决不让宗教来瓜分政权,削弱自己的统治。这就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兼容多种宗教和利用宗教创造了有利条件,当佛教传入中国和道教兴起以后,他们就纷纷利用这两种宗教为己服务。另外,这两种宗教的基本精神和文化也易为人们所接受,所以在中国传
播很快。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虽在唐朝也传入中国,但它们的教义、文化背景与中国的差别较大,不易被人们所接受,认同程度较低。另外,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其态度不同,有的还常常以各种借口禁止、打击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至清代还是如此。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个世俗社会,统治者也是世俗的统治者,宗教远离国家政权,侵害宗教一般不直接危害国家政权。宗教在国家里不占统治地位,国家的法律既适用于凡人,也适用于僧道。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均适用于僧道,只是一些较为特殊的方面才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的内容也就相对少了。而印度法、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都是宗教法。这些宗教法国家的政权与宗教紧紧结合在一起,宗教象征着国家政权,其地位极高。同时,人们普遍信教,宗教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些国家刑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特别多,用刑也特别重,远远超过中国古代刑法。这样,它可起到两大作用:一是竭力维护自己的宗教,而且维护了这一宗教也就意味着巩固了政权;二是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作较为全面的规定,起到类似世俗法国家中世俗法的作用。这两大作用在中国古代是不可能实现的。宗教在国家地位中的弱小,也决定了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内容比较少,用刑力度比较小的特点。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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