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艳梅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
朱艳梅
16年吴亦凡和小g娜yp事件耗油生菜做法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
“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
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
(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
“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到了秦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秦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唐律疏义》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犯罪与刑罚,在首篇的《名例律》中规定了法定刑种及其基本原则,
在中间的9篇里,从《卫禁律》到《杂律》几乎都体现出了刑法的主要性。虽然由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在唐代的法律中有调整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但仍主要采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加以解决。明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得到发展,资本主义出现萌芽,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到一些变化,但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上仍沿袭了唐律。在《大明律》中,刑法仍占占据主导地位。在君主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虽然商品经济已有发展,却受统治者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颁布的法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
(二)司法层面的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
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司法层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即在刑法中对刑罚的制订趋向于“重刑”,在民事诉讼中则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1.刑法的刑罚化。在立法上,中国传统的法律侧重于以刑法为主。就刑罚体系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相当完备的,手段也是相当残酷的,即所谓“重刑轻罪”。在夏商周时期,“重刑”的特点就已经十分明显。商周时期已经有了“五刑”,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身体为主要的惩罚方法,表现出了刑罚方法的残酷性和任意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倡导的严刑峻法思想逐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到了秦朝,法家的重刑思想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刑罚更加严酷,种类更加繁多。秦王朝灭亡后,法家思想逐渐被儒家思想所代替,统治者开始将儒家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道德规范渗透法律条文中,使中国法高考霸气祝福语八个字
律逐渐儒家化。虽然制定的法典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程度化倾向,但是汉唐时期法律仍以严酷著称。所以,汉代的法律“儒表法里”,唐代的杖刑,“虽非死刑,大半殉命”。明朝的《大明律》中所规定的刑罚在很多方面比唐律要严酷得多,而清朝刑罚的严厉程度更有甚之。
2.民事的刑法性。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古代中国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可谓是“民刑不分”,即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均采用刑罚的方法处理。比如秦朝对不孝行为,《法律答问》中记载:“免告老人以不孝,谒杀。”在《唐律》中,在继承方面,不按唐律立嫡长子继承身份,也要“徒一年”。唐以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逐渐增多,但是对关民事案件仍采用刑事手段处理。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延续这个传统。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程序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比如在春秋时期《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中、隋唐时期《唐律疏议》中的《捕亡律》和《断狱律》中都对刑事诉讼做了专门的规定。即使有些法律对民事诉讼做了一些规定,但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可见,整个封建中国的民事法规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无论属于哪一种社会关系,统治者均采用刑事手段来调整。
3.律学的刑名化。在古代中国,律就是法,法就是刑,所以说,律学就是刑法学。律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刑法条文、刑法中使用的概念、术语或者定义等内容进行解释,这是典型的“重刑轻民“的表现。《唐律疏义》标志着传统律学的成熟,他对律文的解释体现了综合性、准确性、协调性的特点。但是,在封建中国,皇帝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律学因此被控制在官府之下,造成法律文化缺乏吸收的
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重刑轻民“更加巩固。
二、中国传统法律重刑轻民的原因
(一)重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
1.维护皇权统治的需要。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封建专制,皇帝集权力于一身且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权力高于一切。为了延续皇权统治,防止叛乱的发生,统治者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刑法自然成为“万世不移”的主要工具。任何违反皇帝旨意的行为都是“反天常,悖人理”的。
2.强化文化专制的需要。维护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必然要强力推行文化专制。封建专制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的形式,不仅制裁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的行为,也明确禁止一切可能不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泛滥。从《法经》到《大明律》,都把控制人民思想作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都如秦始皇“焚书坑儒”一样粗暴。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漫长岁月中,因为文字思想而遭受杀身之祸的文人数不胜数。
3.维护宗法等级制的需要。西周时期创立的宗法等级制,是实现国家的政治与家族合一的一种制度。天子是大宗之长以及国家的首脑。于天子之位,必须由嫡长子来继承,将其余的儿子分封到全国各个地方,由他们来建立诸侯国。在诸侯国之中,君主的位置仍然是由嫡长子来继承,其余的儿子被封为大夫。大夫,作为大宗,他的行政首长的位置也是由嫡长子继承,其他的儿子则封为士。士位仍
黄婷婷单方面解约然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其他为庶人。这种以宗族内部的等级和家法为基础的这种国家政治隶属关系体制,是通过一层一层的分封制形式形成的。即使在封建社会,由于受儒家思想以及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影响,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并没有改变,严酷的刑罚也成为稳定和巩固这种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轻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
工商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 1.保守且长期存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束缚了民法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原始经济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存在,“重农抑商”被历代王朝奉为国策,以维护了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基础。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必然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把农民束缚在保守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民法的调整的内容也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进行,更遑论民法的发展了。
2.封建专制和儒家思想阻碍了民法精神的产生和传播。在封建社会,一切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阶级拥有绝对权力和不可侵犯的特权地位,却没有相应的义务。处在对立面的农民阶级没有任何权利,却承担着诸多义务。儒家思想所尊崇的礼仪规范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甚至超越了法律的地位。在儒家文化思想的控制和支配下,伦理纲常、贵贱尊卑观念左右着法律,使得“利”与“义”泾渭分明地对立起来。在这种法律生态下,农民阶级没有利益可言,更不用提个人价值的实现了,追求公平正义权力更无从谈起。没有追求公平自由的意愿,民事法律或者说是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健全的,民法精神也不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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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启示
“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延续几千年,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对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首先,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法一直被当做公法来对待,私法的有关理论未被学界所接受。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曾有过高度重视公权力在民事诉讼中的角的立场,认为国家可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而在诉讼制度上,刑事附带民事就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中“重刑轻民”的立法倾向。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如果民事权利的保护仍然处于形式追诉的辅助地位,显然是不合适的,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民事诉讼却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两者同等重要。其次,相较于刑法的多次修正完善,民法的发展相当缓慢。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至今没有进行过大的变动,这是否是受到“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再次,在民间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仍影响着现代公民的法律思想观念,很多普通老百片面地认为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更多的就是抢劫、偷盗以及杀人等犯罪行为,对私权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维护等法律思想并不了解。
当前,我国已经稳步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保障人权,追求公平,已经成为公民的主流诉求。在当前这个商品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和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应该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应该承担重要角。因此,以当代的眼光正视“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华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童光政.论“重刑轻民”与“宗法关系”[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3〕秦松梅.中国古代重刑轻民传统及其成因[J].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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