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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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景子男友刑起于兵:中国古代“刑”的含义往往指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因此作为法律另一组成部分的刑罚措施来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的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用以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汤刑》在当时是处于秘密法状态的,不对老百姓公开颁布。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续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周礼:“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与宗法等级秩序)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五听:西周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吕刑》:西周中叶,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七出: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医保卡办理六礼:西周时,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礼: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①吉礼:祭祀之礼;②凶礼:丧葬之礼;
③宾礼:宾客之礼;④军礼:军队之礼;⑤嘉礼:冠婚之礼。
竹刑: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法经》:战国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编撰《法经》,推行法治。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为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了经验。
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诬告反坐:诬告反坐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如欲有罪,或罪轻者入于重罪。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盗徒封罪: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是秦关于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一个罪名。
城旦舂: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公室告: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州告:为防止诬告,规定“州告”即指控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
约法三章:刘邦在公元前206年占领秦都咸阳时,为争取民心并速定天下,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律六十篇:汉武商时,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朝律》六篇与先前完成的《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合称“汉律六十篇”,成为汉律的主干部分。
《九章律》:汉朝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称《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比:亦称“决事比”、“辞讼比”,指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为适用法律提供范例,从而被广泛采用。
上请: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左官罪:汉朝尚右,擅自仕于诸侯谓之左官司。汉景帝制定《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不经中央委派而出任诸侯国的官卿即为“左官”。命官者及受命者双方都要收到严厉处罚。
阿党附益罪: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
构成“附益罪”。东汉光武帝时将些合称为“阿附藩王罪”。
六条问事: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后,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为了督促郡守平理狱政。严防其与豪强势力勾结。
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的复核审问,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及督办入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起于西汉。
春秋决狱: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新律》:亦称《魏律》,三国时期,魏文帝合司空陈、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删约旧科,兼取汉律,制定魏法,《新律》即是其中的一部。“八议”入律始于《新律》
《泰始律》:亦称《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掌大权,他以魏律繁杂,命重臣明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公元268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北齐律》:北朝时,武成帝和清三年修订完成《北齐律》,被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张杜律》:张斐和杜预等人对《晋律》所做的解释非常完备,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
弥补了律文内容上的缺陷,后来经朝廷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后人将他们的注释与晋律文本合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指八律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
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种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所谓“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衣服越粗糙,关系越近。
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教、不义、内乱。
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
屯田:在国有土地和无主土地上,由国家直接派官员管理而不受郡县管理,按军事组织的方式,强征佃客进行开垦耕作,收成按四六或对半分向国家交租。除此之外,屯田客不负担其他徭役。
占田:针对豪强地主大规模兼并土地的情形而制定的,它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老百姓可按男女不同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土地所有权。
九品中正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于各郡设大小中正,分别以本地人在中央任官者充任,负责察访、品评本州郡士人,定好品级后,由小中正、大中正、司徒逐级上报礼部尚书,作为政府选官的依据。
律博士: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律,隋文帝即位后。共12篇,500条,12篇的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六典》: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加役流:唐初曾确定“加役流”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加役流”权威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罪。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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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大周刑统》:公元958年完成,又称《显德刑统》,共21卷。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疑狱集》:五代时期,由和凝父子共同编写的,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对后来的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病囚院:五代时期的监狱制度的设置中,规定定期梳理禁囚,设立“病囚院”,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重要的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
《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宋代史籍中称“律”的多指《宋刑统》,“刑统”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与五代时期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
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最早的条法事类在孝宗时期的《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所写。
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法减轻。
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朝在仁宗年间开始使用凌迟,以后凌迟被引入编敕,上升为带有普遍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为法定刑。至南宋宗制《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成为与绞、斩并行的生命刑,且为第一等生命刑。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沿用至元、明、清、三代。
义庄: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务主要来源于宗族中有力者的捐献。
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是“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
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话题作文感恩《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面稍有侧重。
唐三杀了哪些魂兽《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由地方官员自行编集的元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汇编。地方官员开始将元朝中期以前的法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全典章》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执掌分列法条,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宣政院: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大诰》:在明朝最为普及的法典是《大诰》。明太祖创制的《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主要由典型案例、新制订的特别法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个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