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刑执行方法的沿革
摘要:死刑,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同时它也是人类社会刑罚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古代执行死刑的方法名目繁多且非常的残忍,古代西方在对犯人执行死刑时也是方法众多。人类发展到现今的文明社会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在减少,并且方式越来越人道。未来,所以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方式都应该是注射刑,这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
关键词:死刑执行的方法,古代执行死刑的方法,现今执行死刑的方法,注射刑
一、 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
古代刑罚的目的不同于现代刑罚的目的,现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一个人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而古代刑罚的执行是为了惩罚和恐吓民众,因而古代的死刑执行的方法非常的残暴。在我国的奴隶社会时期我国的刑罚制度逐渐确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刑罚制度,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其中的“大辟”就是古代死刑的总称。
在商朝时,特别在商纣王暴政时期,死刑的执行方法非常的残忍,有炮烙、醢、脯、剖心剔刳等。炮烙之刑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使之热,令有罪之人行其上,辄坠炭中活活烧
死。 醢,就是把人剁成肉酱,此刑为商纣王所专用。脯,就是把人煮熟,然后再晒成肉干。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剔刳,即割取人皮肉而是人死亡。
在西周时,奴隶制“五刑”正式确立,但死刑的执行方法依然多种多样有斩、膊、辜、焚、车裂、腰斩、磔、踣等。斩刑,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膊刑,即剥去受刑人的衣服以后,肢解受刑人并暴尸。辜,就是肢解人的躯体并弃之于市的一种酷刑。焚,就是把人活活烧死的刑罚。车裂,就是我们俗称的五马分尸,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上,套上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腰斩,就是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磔,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行刑时在法场上立一根大木柱,绑缚犯人,刽子手用法刀,一片一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后枭首。踣,就是将死刑犯陈尸于闹市。
战国时期,由于处在战争纷乱的状态,当时各国都很少制定专门的刑法条款,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随意性比较大。根据现今掌握的资料只能大体上知道一些,有弃市、解体、大辟、车裂等。
秦朝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刑罚中贯彻重刑主义的思想,行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秦朝为了
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威吓作用,执行死刑的方法特别的残忍,根据出土的秦简和文献资料的记载,其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十余种,其野蛮和残酷的程度令人发指。具体有戮刑、磔刑、弃市、定杀、生埋、枭首、腰斩、赐死、族刑和具五刑等。戮刑,就是对犯人先辱之,然后再斩杀之,也就是在处死犯人之前,先跟于刑辱,然后再斩首。磔刑,就是肢解犯人而杀之,磔刑作为一种残酷的刑罚手段,一般只用于重大的犯罪。弃市,就是在集市这样人们聚集的地方执行死刑,目的在于警吓世人。弃市这种刑罚并非从秦朝才开始有的,从商场开始就已经有史书记载了。定杀,就是对于特定犯人适用的刑罚,即对那些应处以重刑的罪犯,又患有麻风病的病人,采用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定杀只见于秦简,不见于现今的史藉中。生埋,就是我们俗称的活埋,把活的罪犯埋了。秦始皇在咸阳坑杀四百六十余名儒生这件事情,就是生埋这种刑罚的具体运用。枭首,就是把罪犯的头砍下来,然后把头悬挂于木杆上,以示警吓人们。枭首并不是秦朝发明的,但秦朝的统治者为了威吓人们,继承了古代奴隶制的酷刑,把枭首作为死刑的重要方式之一。腰斩,就是把人从腰部斩为两节,腰斩在秦朝是被普遍使用的。赐死,就是对有功的大臣或者地位很高的人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的方式,一般是让本人自尽而亡。族刑,这是人类社会中诛连无辜的最残忍的刑罚,就是凡属族刑范围以内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借以加重刑罚的严峻程
度,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我国秦朝时期的“具五刑”最为典型对被执行死刑者先黥其面、劓其鼻,次斩其左右趾,以笞杀之,再枭其首。将其骨肉剁成肉酱于市示众。[1]
汉初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但汉朝的统治者认识到秦朝灭亡的教训,渐渐的放弃了秦朝的一些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在汉文帝之后普遍的禁用。最后仅剩“枭首”、“腰斩”、“弃市”几种刑罚方法。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以后,他改革了以前死刑的执行方法。隋文帝废除了枭首、车裂等死刑的执行方式,将死刑的执行方法定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至此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得以暂时废除。唐朝是中国古代比较文明的时期,它沿袭隋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
发展到宋代时,死刑的执行方法又出现了新的种类,其中最让后人诟病的就是“凌迟刑”。宋代有“凌迟刑”始于太宗后期 ,宋朝人,钱易在奏折《上真宗乞除非法之刑》 中讲到: “窃见近代以来 ,非法之刑异不可测。不知建于何时 ,本于何法 ,律文不载 ,无以证之。亦累代法吏不敢言 ,至于今日乃或行之。劫杀人、 白日夺物、 背军逃走与造恶逆者 ,或时有非常之罪者 ,不从法司所断 ,皆支解脔割 ,断截手足。坐钉立钉 ,钩背烙筋 ,及诸杂受刑者 ,身见白骨而
口眼之具犹动 ,四体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置之圜圜 ,以示徒众。“十五年前 ,杭州妖僧造变 ,数岁前 ,晚安的朋友圈说说蜀部两回作乱 ,事败之后 ,多用此刑。[2]因此宋代的“凌迟刑”最开始是为了惩罚妖僧作乱而始用之德。宋代凌迟之刑的适用对后面的元明清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加强和封建君主专制社会走向衰落 ,这种残酷的刑罚处罚严重危害封建秩序的犯罪现得尤为重要,从宋代以后元明清都把凌迟列入律法中去。至此,这种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合法的存在于中国古代的律法中千余年。
元朝取代宋朝的统治以后,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原始朴素的蒙古法为基础,带有古朴的少数游牧民族习惯法的特征,元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响,其中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依法令而进行的屠城行为。屠城行为不止出现在战争时期,在非战争时期也可能会出现依照律法实施的屠城的刑罚。许多历史书上均有记载:成吉思汗建立国家后,大肆对外扩张,谁个胆敢反对他, 他就执行他颁布的札撒和法令, 把此人连同他的部属、子女、党羽、军队、国家和土地, 统统毁灭干净。他们每攻占一地, 就把财产掠夺一空, 把掳来的人民充作奴隶;凡抗拒他的帝王、 君主、 城镇长官, 成吉思汗统统予以消灭, 连他的家人、 部下、 族属和百姓亦无豁免; 因此, 毫不夸张地说, 原有十万人口的地方, 所余的活人不足一百。[3]除了屠城外,元朝还继承了宋代的绞刑、斩刑和凌迟刑等。总之,元代的
死刑执行方法比宋代的更加严厉和残酷。
明代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明律中规定有绞刑、斩刑、凌迟刑等三种行刑方式。对此明史有较为确实的记载左小青老公::“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意思就是说除开斩刑和绞刑之外,还有凌迟刑,凌迟刑用来惩罚大逆不道的犯罪行为,充军刑和凌迟刑不属于五刑之中的,不能广泛的运用。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认识到了元代灭亡的教训, 采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在洪武年间,收集了一些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模仿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编成“大诰”颁行于天下。除开明律中制定的斩刑、绞刑、凌迟刑之外,大诰还提到的死刑执行方式还有:族诛、枭首、剥皮、弃市等前代用过的残酷刑罚。这些刑罚,都是明律所未设定的,是律外之刑,这些残酷的刑罚是朱元璋为了达到重典治世、重典治吏的目的而制定的。
清代取代明朝之后,死刑的法定执行方式仍是绞刑、斩刑等。其中绞刑和斩刑又可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绞监侯、斩监侯。对范有重罪者仍有戮尸、凌迟、枭首等残酷的刑罚。清末沈家本向清王朝递交了《删除律例内重法奏折》,主张将凌迟、泉首、戮尸三项 ,一概删除 ,死罪至斩决而止。而律内凌迟、斩袅各条 ,俱改绞决,绞、决俱改监候。可见沈家
本本人是怀有尊重人性的思想,主张废除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让死刑犯死的有尊严。沈家本从奏请清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开始,他为改革清朝的死刑制度进行了不懈的奋斗。最后确定绞刑为死刑执行的主要方式,斩刑为执行死刑的特别方式。这些事件说明了了沈家本坚持引进外国先进的理论,废除封建主义的陋习,提倡人道主义的思想。
二、西方古代死刑执行的方法
从古至今可以看到在西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同样千奇百怪,但可以看出其中经历了死刑执行方法的种类由多到少、由加重受刑人的痛苦到减轻受刑人的痛苦的一个过程。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依照习惯法或者成文法杀人的死刑执行方式随之产生。当时的死刑的执行方式极为原始和野蛮。从火烧、 剖腹 、石砸、活埋 ,到刀砍 、斧劈 、箭射、十字架刑 木桩刑 矛刺,以至推坠悬崖 、投喂猛兽、作牺牲祭品 上海护照办理地点、供人肉宴席等。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处死犯人的方式同样是非常残忍和残酷的。通常情况下是把犯人从俯瞰罗马广场的悬崖上推下去坠亡。更有甚者,将罪犯其置于大斗兽场中,使犯人与猛虎角斗后被血淋淋地吃掉,陈情令导演发文力挺肖战其惨烈程度,让所见之人毛骨谏然。这种让猛兽杀人的作法 ,在东方国
家也有之。
到了西方的中世纪时,西方各国的死刑执行方法的种类有所简化,但死刑执行方法的残忍程度并没有丝毫的减弱。比如,将犯人活活烧死的火刑。火刑在西方国家经常的用于教会法庭处死所谓的异端分子。其理由是,火就被认为是异教徒们最好的归宿,就像地狱是等待着他的永不熄灭的火焰一样。为了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西方中世纪的一个刑法典中规定,“如果伪造货币者被抓住的话,应该将造货币者置于大锅中烹煮。”这与中国封建社会的请君入瓮的酷刑是差不多的,只不过是所使用的器具不同而已。西方中世纪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莫过于英国的执政者为了镇压民众的反抗而对叛乱者执行的所谓 “绞、拖和 砍四块”了。英国的法律上对这种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正式规定是“… …将犯人拖至绞架前,吊住其脖颈,在其尚未死去前又放下,挖出其内脏并在犯人尚未气绝前在其面前焚烧,然后斩断其首,将躯体研成四块,其尸体听凭国王处置。”[4]就是说,让受刑人死而复苏,并亲眼见到自己的内脏被烧为灰烬。这种酷刑在英国从十三世纪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到了西方中世纪的晚期,在西欧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断头机”的执行死刑的一种器械。这种断头机由两根直柱和一根横梁组成一个架子 ,架子上安装一把沉重的锋利的刀,用绳将刀升起后急速的落下,可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干净利落的斩断卧于断头机台上的受刑者的脖子,使受刑人在
不知不觉中就身首异处。与刽子手用手臂之力挥刀砍掉受刑人的头颅相比较,断头机真可谓为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大变革。
到了近代,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西方社会公众要求改革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人们极力要求以减轻死前痛苦的方式执行死刑。纽约的立法机关首先批准使用电椅处死犯罪分子,其中的原因是这种科学的方法可以减轻受刑者临死前的痛苦。不幸的是,威廉·凯姆勒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电椅上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然而,用电椅处死犯人是否像它的提倡者们所说的那样比其他方式优越,目前似乎尚无定论。曾目击埃塞尔·罗森堡在电椅上执行死刑刑罚的路易斯·奈泽写道,“在罗森堡被押上电椅并用皮带绑住后,通上 2000伏、8安培的电流……30秒钟后,电流的嘛啪声还在继续,他的身体像一 条鞭子一样前后扭动,使得皮带嘎嘎作响。他的脖颈似乎涨大了好几号,一缕缕黄灰的烟从他的头上冒出。……室内充满了恶臭的气味……。”[5]由于对电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副作用仍不满意,内华达州 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基于人道主义的死刑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在不通知他的情况下,用致命的煤气将他在监号中薰死。后来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把犯人在监号中薰死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于是改为在特制的煤气室中执行。谋杀犯吉·乔恩成为第一个在煤气室中被执行煤气薰死的人。在随后的几年内,亚利桑那林志颖和林心如为什么分手 、科罗拉多、怀俄明、北卡罗来纳和
加利福尼亚等州相继建立了用于执行死刑的煤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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