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的含义
【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 法制 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
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鞋子怎么除臭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制社会
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由此可见,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法制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有民主制国家才有法治。也就是说,有了法治就一定有法制,而有法制则不一定会有法治。
(二)“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
如果说,法治不等于法制,那么,法治又能否理解为“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呢?
应该说,依法治国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主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的《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 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2]它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众,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式是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从中可以看出“依法治国”与“法治”并不能划等号,依法治国是强调以法治国的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一种治国方式。从哈耶克的一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明显区别,依法治国“认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保持不坠,但是
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与政府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无甚关系,他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于法治。某些人所做的事是有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的,但这并没有解答这个问题——即法律是否给他专断权力采取专横行动,或是否法律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获得了无限的权力是出之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法,因而从法律的意义来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机关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机关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属于法治的范围。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横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4]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说,按依法治国的理念,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来源,没有法律能高于立法权,它不是承认在最高立法者之外存在着更高法的约束,虽然它也强调要限制国家的权力,但是立法者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修改法律的限定,所以说立法者受法律的限制这是互相矛盾的,如果立法者是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如果立法者是人民,这就是民主制,君主不可能限制自己,人民也不会被自我束缚。
因此,法治既不等同于法制,也不能等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只能算是法治的一个重要
内容。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但却不一定是个法治国家。
(三)“法治”的基本含义
既然法治不等同于法制,也不等同于依法治国,那么什么是法治呢?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一般认为,法治最先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其实他的老师柏拉图也提到过法治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提出要以贤人而治,但因为不能实现,晚年差点因此而死,遂退而求其次,在他的《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服从法律的统治”是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亚里士多德反对贤人而治,也就是人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5]表现出对人治的深刻怀疑,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6],理由在于: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可能会感情用事;第二,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而人往往会因自身原因有时不免失衡加入偏向;第三,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第四,法治不易于腐败,而一人之治则易于腐败;第五,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工作,他必须挑选任命官员来共同治理国家,还不如在法律制度设立的一开始就安排妥当。亚里士多德是最先对法治进行界定的人,就如前面所说:“法治应该
黄灿灿男友包含两重含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它首先要是好的良法,然后还要大家普遍的服从。普遍服从良法的观念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7]戴雪的法治思想是以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的,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时代需要,对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产生很大影响。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必须合法,但是如果有一条法律可以使政府机构享有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无限权力,那么它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说是合法的,这显然不是法治的本义,因此法治并非仅是依法进行统治,而是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这是一个元法律原则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只有立法者感觉到这种元法律原则的约束时,法治才会发生效力。”[8]他强调了一切活动都必你讲须合法,并且这种法律是没有特权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限制政府的权力。又有人认为“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非常简单,即
以现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9]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者认为“它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之上,加上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公正与自由等法律的价值。”[10]这种观点的特点是:注重价值性、实质性内容。在现在的法学界,可以看到至少对法治的五层涵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第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1]这集合了以往的一些对法治的定义,为什么有这么多呢?那是因为至今对法治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连《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的表述都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2]就是说对法治还没有很确切的定义。
由以上所有研究可以总结出法治的基本含义:(1)法律至上。就像洛克所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13](2)法治是民主、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的体现,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3)法治必须限制国家权力,法律的形式必须具备明确的公开性、普遍性、确定性、可行性、不矛盾性、稳定性及法不溯及既往等。法治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权力。
参考文献:
[1]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北京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
[2]《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3]《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商务出版社1962年版,第他___了作文500字作文80—81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乐基儿与黎明1995年版,第169页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168页
[7]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8]马剑越向王源道歉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1页
[9]潘伟:《民主与民主的神话》,载《天涯》2001年第1期,第48页
[10]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1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下乡支教[12]戴维 ·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纽约,第790页
[1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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