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从历史中获取有关“人性”的借鉴与启示。
(二)为法律的现代化提供历史借鉴。
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充分证明,现代法律可以适用于不同民族和所有文化类型的国家,尽管不同的国家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和应当保持自己的个性,但这种个性必须且只有在充分保留那些在理论上已经充分论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这一看花灯
共性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今年高考考生多少人
二、态度
一个人就好(一)不唯书、不唯上、不唯我。
卜冠今多高(二)察其言、观其行。
(三)客观、辩证。
对于法律现代化的共性,我们应当矢志不移地认准其为目标,不对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有准确把握,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就会无的放矢。为此,我们要克服在中国颇具市场与影响的两种倾向:一是瞻前顾后,但凡不能贴上“本土”标签或不合乎“权威”思想的现代法律理论与制度,我们便不愿或不敢承认其具有的合理性与进步性;二是任意阉割,对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视而不见,而取其枝节与皮毛对中国传统制度进行包装和掩饰,美其名曰创新或特。
对于法律现代化的个性,我们应当客观清醒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作用及其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消极影响。我们尤其应当重点探究阻碍法律现代化的各种因素及其形成的历史根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方案与步骤,否则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各种设计方案很难做到对症下药。
三、基本理论
(一)基本政治制度: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
1、国家与法律产生的历史意义:避免丛林状态。
2、专制制度的关键:制造并维持力量的非均衡状态。
3、民主制度的关键:制造并维持力量的非均衡状态。
4、维持现代民主制度的三种机制:限权机制、竞争机制和分权机制。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烂缀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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