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恐怖游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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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卷宗》2015年第04期
        摘 要: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深化儒家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概括其思想主要有: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主张德主刑辅,任徳不任刑;提出引经决狱;发展秋冬行刑思想。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对汉朝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鹿晗吴亦凡新歌靳东现实中的老婆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现实意义
        1 董仲舒法律思想综述
        1.1 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
        为维护封建制度,董仲舒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为了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董仲舒用
他的“天人感应”论给“三纲五常”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在人伦关系中,也应该是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处于从属地位。在“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第一纲。董仲舒说君主是“承天意以从事”,是人间的主宰者。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典章制度全是君主按照天的意志制定的。既然封建伦理道德,庆、赏、罚、刑和典章制度都是君主按照天意制定,那么,谁要违反它,谁就是上违天意,下抗君命,国法难容。
        “三纲五常”思想,不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不过,经过董仲舒的加工,这种伦理纲常思想,便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了。董仲舒所说的“三纲”,也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三纲”又是出自天意,三权之上,又加上神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道枷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三纲”不仅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惠特尼 休斯顿
        1.2 主张徳主刑辅,任徳不任刑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其影响甚为深远。董仲舒法律思想吸收了春秋时期孔子“以刑去刑”、“德主刑辅”、战国时期孟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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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省刑罚”、战国后期荀子“隆礼”、“重法”、汉初贾谊的“德礼为本”、“礼法结合”、“慎刑慎杀”等思想,并最早完备而又系统地深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董仲舒所创造的新儒学已经不同于先秦的儒学,它是儒法合流且以儒为主的产物,并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就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来说,可以将其概括为:发展了自孔子“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法律思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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