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05
【字 号】资府办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2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章  销售与交易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等行为,根据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国家计委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申请与审核、上市交易管理等,是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
  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投资建设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销售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监
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学弈翻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城乡
冬天的词语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国产洗面奶排行榜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明星人体艺术图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村)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治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政府应当完善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陈好刘海峰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标准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地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本办法中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资阳市城镇范围内的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转让自有住房未满2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证明,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
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
  (四)经民政部门核对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mingdao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