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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06
∙【字 号】新政[2007]51号
中国梦想秀万梓良上海装修公司排名∙【施行日期】200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7]5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东方神起资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如何升级电脑系统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
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市属辖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是保障重点。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含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
后的移交或回购事项。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货币补贴计划,做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和年度复核制度。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县(市)政府组织,可由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十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十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房屋坐落位置基准地价的5%交纳土地收益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并利
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上缴本级财政用于补充住房保障资金,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体的居住条件
(十五)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市)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确保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
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有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的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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