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
加盟橱柜十大品牌【公布日期】2009.06.16
【字 号】天政发[2009]50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都美竹是真名字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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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国旗的尺寸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
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具体包括:
  (一)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和平精英免费皮肤领取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与城镇发
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政府在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居住小区进行规划,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市级审批,属地化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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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在实施建设中,必须按照原审定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成,并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开
  工建设。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的项目计划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应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规划、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后,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审计、房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
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行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两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五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
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