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增、张坚峰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立春祝福语2023【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6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 
【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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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坚峰;杨华增 
【当事人】张坚峰杨华增 
【当事人-个人】张坚峰杨华增 
【代理律师/律所】李彰益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彰益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彰益 
【代理律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坚峰 
【被告】杨华增 
【本院观点】已生效的(2020)闽0104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确认张坚峰与杨华增订立的《用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原状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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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查,本案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20)闽0104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确认张坚峰与杨华增订立的《用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杨华增的申请,委托福建财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的市场价值及装修损失评估,其程序正确,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    鉴于本案系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不得买卖,且在上市交易前还必须缴纳相关规费,因此,张坚峰与杨华增在订立《用房转让协议》的行为中均有过错,一审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的民事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旅游携带【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2元,由张坚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25:02  大四个人总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7日,张坚峰的兴业银行账户有现金存入72900元。2011年4月13日,杨华增向张坚峰转账120000元。2011年4月13日,张坚峰、卢艳珠(2019年6月27日死亡)作为甲方与杨华增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用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申请到位于福州市福湾新城春风苑B区××#××号楼××1005单元经济适用房,因甲方无能力购买,故将申请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购买。协议约定:一、所有购房款、银行贷款及今后过户手续费用均由乙方出资支付;二、乙方一次性付给张坚峰现金120000元;三、5年后,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四、如果是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过户,甲方应返还购房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利息,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应再赔付对方经济损失300000元。协议签订后,张坚峰将讼争房屋(毛坯房)交付杨华增。讼争房屋的所
有权证于2012年3月1日登记在张坚峰个人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另查明,2011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杨华增方代张坚峰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165282.58元(杨华增自述系由其小舅子黄贤玉的妻子范艳青偿还,黄贤玉及范艳青庭后到庭表示知晓并同意杨华增提起本案诉讼,若《用房转让协议》解除,愿意将房屋返还张坚峰),张坚峰于2020年5月14日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再查,张坚峰于2020年10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0)闽0104民初5694号],要求确认其与杨华增签订的《用房转让协议》无效、杨华增腾空返还讼争房屋并支付占用费。诉讼过程中,杨华增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讼争房屋在2021年1月26日的市场价值及装修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财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闽财经评报字[2021]B21031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21年1月26日)且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估价结果为:住宅房屋市场价值1427000元,室内二次装修工程市场价值7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