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协合中央章程
全文修改 2005. 9. 30
修改 2006. 1.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本会以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其健康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名称 本会称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
第三条区域 本会分布区域为全国;
第四条事务所所在地 本会的主要事务所设在首尔特别市,根据条约在必要的地区设立分支事务所;
第五条组织 ①本会的组织分为以下各事业部门,经济事业部门和信用事业部门作为独立事业部运营;
1.指导事业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事业此外,包括与此相关的事业或配套事业,以下第二项至第五项事业部门与此相同;
2. 经济事业部门 :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事业;
3. 信用事业部门: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事业;
4. 相互金融事业部门: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四项的事业中,信用协同组合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事业;
5. 共济事业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十四项的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委托本会的保险事业;
6. 管理部门:共同支援和管理第一项至第五项事业的部门;
②关于第一款组织的必要事项,以职制条约规定;
第六条事业 ①本会为实现其目的,履行以下事业的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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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支援事业
◎.对会员的组织、经营及事业的指导、调整
◎.对会员的组合员和职员的教育、训练及信息的提供
◎.关于会员及其组合员事业的调查、研究及宣传
◎.会员及其组合员的事业及为改善生活而进行的信息网的构建、信息化教育和普及等事业
◎.交付会员及其组合员的补助金
◎.开发关于水产业新技术的事业及设施的运营
◎.对会员表示监事
◎.为完成事业而进行各种教育、培训
◎.为增进会员及其组合员的权益而进行的事业
2. 经济事业
◎. 为会员及其组合员进行的购买、保管、销售、制造事业及其共同事业和业务代理
◎.为会员及其组合员进行水产物的处理、加工及制造事业
◎.会员及出资会社仅限于本会所出资的会社经济事业的构成、指导及调整
3.信用事业
◎.会员贷出信贷资金和事业资金
◎.对本会事业部门的资金供给
◎.关于水产业的资金以下称为“水产资金”的贷出
◎.根据银行法开展的银行业务
◎.国家、公共团体或金融机构的包括根据银行法范围的金融机关,还包括专办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代理
◎. 根据信托业法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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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专门金融业法所定的信用卡业务
◎. 此外有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得到认可的业务
◎. 向相关海洋水产法人及团体等的出资
4.会员的偿还准备金和剩余资金的运用、管理
5. 共济事业
6. 医疗支援事业
7. 根据礼物交易法的礼物交易
8. 国家及公共团体委托或补助的事业
9. 关于第一项或第八项事业的对外贸易
10. 与其他经济团体、社会团体及文化团体的交流、协助
11.渔业通信事业
12. 与渔业协定等相关的国际民间渔业协助事业
13. 会员及其组合员的共同利用事业及运送事业
14. 其他法令拟定为本会事业的事业
15. 第一项至第十四项事业的配套事业包括本会保有的资产的租赁
16. 此外作为达成设立目的所必要的事业,得到海洋水产部长官认可的事业
②根据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水产物委托销售事业时,应将其委托销售额的9‰的金额作为委托销售造成金支付于委托者所属组合,向内陆地销售场系统发货销售的物品,将此销售金的百分之二的金额支付于卸载地所属组合和委托人所属组合;
第七条事业损失保全资金等构成、运用 ①本会为了完成事业,可以构成、运用事业损失保全资金、坏账保全资金、会员支援资金及组合合并支援资金等;
②本会为支援由会员、组合员和渔村生产的水产及其产品等顺利流通,可以筹措、运用流通支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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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一款及第二款资金的筹措、运用及管理所需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对其他法人的出资限度①本会为完成第六组的事业,可在自有资本水产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称之为“水协法”的范围内,向其他法人出资;但是,对同一法人的出资限度是,根据水协法第164条所规定,被划分的自有资本的20﹪以内;对信用事业部门的金融业种,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15﹪;
②根据第一款规定,拟向其他法人出资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出资目的、出资对象法人的实态调查、本会事业上的关联性、出资条件和范围、自有资本的现状等有关材料,得到理事会的表决;信用事业部门为了资产的有效运营,向其他法人出资的,须经信用事业部门小理事会表决;
第九条公告方法 ①本会的公告公布于本会的布告牌包括支事务所的布告牌,必要时刊登在事务所所在地发行的一种以上日报;
②认为第一款规定的公告内容有必要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第十条通知或催告方法 本会对会员的通知或催告,以记载于会员名册上的住址为准;会员另
行通知联络地址的,以该住址为准;行政文员的工作内容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分地区水产业协同组合、分业种水产业协同组合及水产物加工水产业协同组合;
第十二条会员的责任 ①会员除承担经费之外,还限制其出资额;
②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的运营过程,积极利用本会的事业;
第十三条入会
①拟加入本会者,应将记有拟认购出资份额的副表加入申请书,包括以下资料在内,一同提交本会;
1. 登记簿副本
2. 章程
3. 加入本会表决的总会议事录誊本或草本
4. 借贷对照表
②本会在接受第一款申请书时由理事会附议,根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以下称为“水协法施行令”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此会员的设立认可标准是否符合后,表决加入与否;同意会员加入后,通知入会申请人,使其交纳出资金全额再记入会员名册;
③入会申请人根据第二款规定缴纳出资金后,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呈报义务 会员应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资料记载事项,有变更或丧失会员资格时,即时向本会呈报;
第十五条退会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附上记有退会表决的总会记事本副本;
②会员在以下情况,自然退会;
1. 解散
2. 倒闭
第十六条除名 会员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经总会表决予以除名;
1. 一年以上未利用本会事业的会员
2.未出资、未缴纳经费、其他未履行本会义务的会员
3. 妨碍本会事业的会员
4. 违反法令及监督部门的处分或章程和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影响本会信誉的会员;
第十七条分担额返还的请示权和返还停止 ①本会根据退会会员的请示,对退会年度末的本会财产,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乃至第三项还返产出的分担合计额;因提名而退会的会员,根据同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还返产出的分担合计额;
②根据第一款规定的分担额返还,则从退会后一年度开始请求;但是,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会的会员,可在退会年度前一年的本会请求返还;③根据第二款规定的分担额返还请求权,在两年内行使,则因失效而消除;
④退出本会的会员在还清对本会的债务之前,根据第一款规定可停止分担额返还;
第十八条准会员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视为准会员;
1. 水产业及海洋产业相关团体或法人
2. 渔村相关团体或法人
3. 其他认为适合利用本会事业的;
第十九条准会员的入会、退会 ①第十三条乃至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准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②本会根据退会的准会员的请示返还加入金,此时遵照第十七条第二款乃至第四款规定
第二十条准会员的权利义务 ①准会员具有事业利用权,利用额分配请求权及入会费返还请求权;
②准会员不进行出资,按照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经费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关事项依照本会表决;
第三章 出资和经费承担及公积金
吴磊身高第二十一条出资 ①会员应拥有出资1000份以上;一名会员最多能拥有平均份额的10倍;
②本会为圆满完成第六条的事业,有必要增加自有资本的,可经总会表决,让会员进行特别增资;其出资目的、规模和方法、交纳日期等,由总会表决;
③根据第二款规定由总会表决时,会长应及时通知会员,会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相关金额;
第二十二条周转出资 会员应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事业利用率将每事业年度的剩余金作为周转出资金,向本会出资;此时遵照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出资金额和交纳方法 ①出资一份的金额规定为一万元,应一次性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