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黑执事之黑棋主教(2020)京行终35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唐国强老婆自杀【当事人】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一天个人资料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弋冬冬李文静
【代理律所】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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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31 13:03:53
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死亡的拼音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冬奥会手抄报内容
上诉人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西门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深圳西门子公司。
2.注册号:17157060。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9日。
4.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6.标志:“SIMESI”。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13243440。
3.申请日期:2013年9月13日。
4.注册日期:2015年4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6.标志:“A.O.SMITH”。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沐浴用
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4419819。
3.申请日期:2004年12月17日。
4.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冲淋房(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非医用熏蒸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等。
教师节送老师礼物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8041336。
3.申请日期:2010年2月1日。
4.注册日期:2011年7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热水器、烹调器具、太阳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锅炉(非机器部件)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15452494A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30日。
4.注册日期:2016年1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马桶座圈、微波炉(厨房用具)、冷藏箱、空气除臭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1114992。
3.申请日期:1996年9月2日。
4.注册日期:1997年9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热水器、热水器专用部件、燃气式热水器、燃油式热水器、电热水器等。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A.O.史密斯公司。
2.注册号:6045354。
3.申请日期:2007年5月14日。
4.注册日期:2014年2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水器、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烹调器具、太阳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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