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1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利 
【审理法官】王胜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长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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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盒类游戏【当事人-个人】马长春 
【当事人-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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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峥郑媛媛李梦翔栗凯 
【代理律所】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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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润东现任女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长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程序是合法;2.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应否对案涉案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上均载明,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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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我辖区居民马长春,出生日期1980年5月16日,身份证号为,住址为郑州市××号院左岸
国际某某楼某某。经省公安厅人像比对,发现其与居民马常春、出生日期为1982年4月16日、身份证号为、住、住址为河南省××大××乡张集村的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为同一人014年8月14日,虞城县大候乡派出所将其姓名马常春,出生日期1982年4月16日,身份证号为,住,住址为河南省××大××乡张集村的户籍信息予以注销/div>再查明,肜建营系时任行长。蒋宏智和肜建营等人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8)豫019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义亮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7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义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元;判处被告人蒋宏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肜建营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亮山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肜建营,赵亮山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二分,其中包含涉案扣押的奔驰、奥迪轿车各一辆,万宝龙手表二块依法处置后返还被害单位招行二十一世纪支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不足部分由四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涉案扣押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被告人陈义亮、蒋宏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2018)豫01刑终12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程序是合法;2.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应否对案涉案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马长春(又名马常春)虽然以其两个姓名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两次被裁定驳回起诉,但是马长春的本次诉讼符合原生效裁定确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马长春以连带责任保证人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程序亦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上均载明,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
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招商银行境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的经营范围可以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本案的借款合同中,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为案涉债务的主债务人向马长春提供担保,应当知道受益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增强了马长春向主债务人出借资金的信赖,马长春作为出借人并无过错。招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马长春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2759号民事判决;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长春支付借款本金191万元,并按年利息率24%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