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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理人·中国保险家》2021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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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酒店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以加大对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2021年一季度,银保监各级监管局开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和罚单数均继续走高,更大大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统计显示,一季度保险机构被监管机构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共380人,共计被1397.8万元,人均被罚3.68万元。
2021年一季度,中国银保监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共开出489张罚单,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被总额达7220.7万元。其中,25家财险公司共被4243.6万元,26家寿险公司共计被罚2093.8万元,约62家保险中介代理机构被罚883.3万元(图表1)。
与2020年同期相比,无论是金额还是罚单数量,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2020年一季度保险机构共被6759.3万元、罚单数469张(取普华永道数据),2021年一季度这两个指标分别增长6.83%、4.26%。
林恺俊 财险公司被罚金额约占6成
2021年一季度,财险公司被罚金额占到全部保险机构的58.77%。被罚名单排名前三
的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分别被罚1298.4万元、832.4万元、325万元,且这三家公司的合计被罚金额又占到全部财险公司的57.73%(图表2)。
寿险公司被罚金额占到全部保险机构的29%,被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公司分别是阳光人寿、中国人寿、富德生命人寿。2021年一季度,阳光人寿共收到银保监会各级机构及人民银行开出的13张罚单,共被罚544.5万元;中国人寿收到11张罚单,共被罚段255万元;富德生命人寿收到10张罚单,共被154万元(图表3)。这三家公司合计被罚金额占到全部寿险公司的45.54%。
财险“套取费用”,寿险“欺骗投保人”
从被处罚的原因来看,财险公司主要因为套取费用(含: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列费用等)、编制虚假资料(含: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未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地等。其中,因以各种手段套取费用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最多,共达65个案件(仅计算违法公司罚单数),在总的处罚案件中占比44%(图表4)。
而且,被罚财险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主要动因,大多也是为了套取费用。这从监管机构公布的具体违法行为中可以看得异常清楚。
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于2021年1月15日开出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项,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共计被93万元。第一项是编制虚假材料,即2019年1-6月通过伊犁思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编制虚假劳务费、数据服务费共计333.37万元,用于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购买便民服务站电子设备等。第二项是利用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经纪业务套取费用,即2018年1月-2019年6月,通过天津协和万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构保险经纪业务,虚列经纪费共计29.75万元,用于购买便民服务站电子设备等。
2021年1月,山东省济宁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缘由是2020年5月14日,该支公司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纸张费的名义向某广告公司报销2笔费用合计20540元,随后的2020年5月26日,该广告公司支付19700元至中华联合财险梁山支公司内勤人员赵某个人账户,经确认,该费用实际用于结算手续费和人員考核奖励。
山东烟台银保监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将自身业务人员直接开展的业务虚挂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业务,造成业务数据虚假,涉及保费2833.15万元,存在业务资料虚假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国寿财险烟台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对刘树强警告并处10万元,对管瑞岩警告并处6万元。
事实上,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中介业务等种种手段套取费用,已成为财险公司违规经营中的最大“毒瘤”,监管机构年年处罚,但屡禁不止。2021年伊始,黑龙江银保监局就挥出重拳,严罚国寿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三大违法行为,包括虚假下调车险和农险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报告,公司被罚150万元,法人代表王新军个人被罚30万元,均创下今年以来公司和个人的之最。
如果说“套取费用”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背后,是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管理者在利益驱动下的选择,那么“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就是财险行业同质化竞争的一种投射。
软件测试原理 在上述的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被罚事项中,济宁银保监分局查实了该公司承保了投保人为李某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员工杨某向投保人配偶辛某某转账作为购买该
笔车险的优惠。
毋庸置疑,财险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折射出财险市场业务同质化竞争的恶果。
相比之下,寿险公司被罚原因主要为欺骗投保人(含:销售误导)、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虚列费用以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图表5)。
在寿险公司基层机构及代理人展业时,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行为屡见不鲜。
诱导销售也是大行其道。以太平人寿重庆分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2018年四季度至2019年年初,该公司下辖巴南支公司在组织的客户服务活动、名仕私享会中使用存在误导内容的课件进行宣传,会后有10名客户购买了公司推荐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10笔,保费26.78万元。课件中的包含五项误导内容:一是夸大产品功能和收益,混淆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的差异,片面解读政策规定;二是以产品限量销售等方式进行促销;三是与
其他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或不实比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四是混淆概念,将购买宣传为公司赠送;五是存在其他引人误解的不合规用语。为此,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共被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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