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讲师段磊⽇前参加召开于河南许昌的全国台湾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时对“法理台独”进⾏了深⼊分析,他认为,“法理台独”应被定义为以解构⼀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为⽬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主体和外延表现形式。
段磊表⽰,⾃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在台湾岛内部分“台独”分裂分⼦的⿎噪下,在外部势⼒的⼲涉与影响下,“台独”已逐渐从⼀种政治思潮演变为政治⾏为和制度安排,并成为和平发展和两岸实现和平统⼀的最⼤威胁。沙袋背心
他指出,作为完成“台独”分裂活动的必经阶段和最终确认⽅式,“法理台独”成为我对台政策的最后红线之所在。“因此,我们尤其应当对“法理台独”活动保持⾼度警惕,充分认识其内在理论构造和外在表现形态,”段磊说。
关于“法理台独”的内在理论构造,段磊认为,要形成对“法理台独”这⼀“台独”具体表现形式概念的凝练,应当从“法理台独”的本质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两个层次出发,形成⼀套综合性概念体系,实现对“法理台独”定义的集合性叙述。
他具体分析说:
从本质性规定层⾯来讲,“台独”的核⼼理念在于解构⼀个中国原则,破坏⼤陆和台湾在主权层⾯同属⼀个中国的事实状态,同时,“台独”的关键⽬标是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使“台湾”能够真正成为⼀个“主权独⽴国家”;
从形式规定性层⾯出发,“台独”这⼀概念所指涉的应包含将台湾从⼤陆分离出去,并使之成为⼀个主权独⽴国家的思想体系、政治主张、制度安排和实践状态的集合。
段磊总结说,从实质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两个层⾯出发,“法理台独”的综合性概念得以形成, 所谓“法理台独”,应当被定义为:以解构⼀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为⽬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这⼀概念能够充分彰显
出“法理台独”的本质特征与形式特征,避免出现标定过于宽泛抑或过于狭隘的定义。
武汉⼤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讲师段磊⽇前参加召开于河南许昌的全国台湾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时对“法理台独”进⾏了深⼊分析。(中评社 海涵摄)
谈及“法理台独”的外在表现形态,段磊认为,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
其⼀,宪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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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磊指出,宪制形态是“法理台独”的核⼼表现形式。他谈道,为在宪制层⾯推动“法理台独”⽬标的实现,“台独”势⼒在实践中,尝试通过“制宪”、“修宪”、“释宪”宪法变迁⽅式,推动对在台湾具有最⾼法律效⼒的1946年“宪法”进⾏全⾯变迁。
对此,段磊解释道:
第⼀,基于制宪权理论,不断⿎吹抛弃1946年“宪法”,通过制定⼀部“台湾新宪法”实现“台湾法理独⽴”的⽬的,展开所
谓“制宪台独”活动;
第⼆,基于修宪权理论,在台湾地区“宪政改⾰”中,通过消除1946年“宪法”的“⼀中性”内涵,实现“台独”的借壳上市,展开所谓“修宪台独”活动;
第三,⽴基于宪法解释理论,利⽤“释宪”机制,形成对1946年“宪法”内涵的重新解释,破坏⼀个中国原则,展开所谓“释宪台独”活动。
其⼆,法律形态
段磊认为,法律形态是“法理台独”的主体表现形式。他认为,“台独”分裂分⼦除在宪制性规定层⾯推动
“法理台独”活动外,还积极致⼒于从台湾地区法律体系切⼊,推动完成所谓“化”建构的法规范确认:
第⼀,通过“⽴法”“修法”活动,以“法律”虚置“宪法”,逐步弱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个中国规范约束⼒的⽬的;
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吸进肺里歌名第⼀,通过“⽴法”“修法”活动,以“法律”虚置“宪法”,逐步弱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个中国规范约束⼒的⽬的;
第⼆,通过 “⽴法”“修法”活动,逐步强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本⼟化”因素,推动台湾民众国家认同观念转变;
第三,通过“废法”活动,逐步消除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推动“国家统⼀”的规范根基,实现对两岸所谓“分裂分治事实”的反向确认。
其三,国际法形态
段磊指出,国际法形态是“法理台独”的外沿表现形式。他分析说,从学理上分析,“法理台独”活动在国际法层⾯的着⼒,主要体现在三个⽅⾯:长沙保卫战剧情介绍
家长对孩子假期表现的评价怎么写第⼀,通过虚构台湾满⾜国家的主要构成要件,是“法理台独”在国际法上筑造台湾是“主权国家”主要路径;
第⼆,强化台湾的国际空间活动能⼒和影响,是“法理台独”在国际法上推动台湾“国家化”的重要⽅向;
第三,臆造台湾⼈民“⾃决权”,践⾏分离主义,是“法理台独”在国际法上策划台湾“独⽴建国”的重要⼿段。于波主演的电视剧
记者:海涵
监制:中评社新媒体部
责编:桃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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