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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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醋的kk【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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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1.08.06
【分 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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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路由器的ip地址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规定的
考量、征求意见情况、过渡期安排和执行中的技术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相关问题。
  问:《决定》出台背景及配套工作考虑是什么?
  答: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规则、程序,也有完善外部政策环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决定》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
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决定》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综合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以及监管标准的适度性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形成了相关规范性要求。
  根据十项工作安排,证监会目前还正在研究论证推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这项工作是加强改进监管工作、淡化和减少行政许可的市场化改革探索,其核心是在审核标准公开、流程透明的基础上,加大中介机构职责,促进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通过客观、公正、简捷宜行的评价标准,有条件地简化一批重组项目的行政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公信力。为进一步推进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审核工作标准化、公开化、流程化,去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公布了5个法律适用意见,公开了并购重组资产完整性、定价公允性等15个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公开解答了30个常见问题,这些工作也为推行分道制提供了配套条件。近期,证监会将抓紧改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系统,研究草拟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工作,起步阶段可由具备条件的主体和区域先行实施,在实践中循序渐进。
  问:请介绍《决定》主要内容及其政策考量。
  答:《决定》主要内容及其政策考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在监管范围方面明确界定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在监管条件方面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在监管方式方面,相比较IPO是主体自身的规范上市而言,借壳上市主要关切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应、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效果,明确要求在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我会核准之
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决定》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另外,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
快乐 作文  《决定》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 IPO 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决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障拟购买资产具备适当规模,充分体现行业整合和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一个人惺惺相惜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工作安排和考虑是什么?
  答: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
式为兼并重组融资的要求。为此,我会十项工作安排中,提出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行“一站式”审核,即以减少环节,便民高效为原则,支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行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审核、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的审核体制,并将前述部署通过《决定》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