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凤、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杰刘念昌刘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凤;罗峰;汪惠;张殿英 
【当事人】王晓凤罗峰汪惠张殿英 
【当事人-个人】王晓凤罗峰汪惠张殿英 
【代理律师/律所】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申烨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申烨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冠华申烨 
【代理律所】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郑绪岚简历及个人资料【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晓凤;罗峰 
【被告】汪惠;张殿英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董卿个人资料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5 01:16:39  保剑锋主演的电视剧
王晓凤、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0民终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凤。
铁饼技巧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峰。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殿英。
曲珊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烨,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凤、罗峰因与被上诉人汪惠、张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十大红木家具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晓凤、罗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王晓凤、罗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平。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而引发的返还购房款纠纷。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没有查清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的
完整的事实经过,对上诉人实际控制涉案房屋近十年这个事实,不予审理查明,将本案作为民间借贷案审理,导致判决书出现多处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2005年12月31日30万元借据问题。2009年12月31日汪庚琪出具的借条,双方己经在2011年12月进行过结算,汪庚琪用购买的刘志国的位于南京建邺区产,抵充了所欠王晓凤的30万元借款。后由于不能取得产权,愿意退还房屋,取得该房产权的汪庚琪遗产继承人理应退还30万元的购房款;2.关于2016年下半年王晓凤借款30万元给汪庚琪的证据效力问题。该30万元实际并非借款,而是汪庚琪将买的南京莲花小区房屋转让给的房价加价款,2016年7月和9月罗峰两次共支付30万元给汪庚琪,是以借款的形式,实际上是支付的购房加价款,这一事实证据充分确凿。首先是姜天宝证明,是汪庚琪要求其向罗峰代还30万元工资报酬,其次,证人朱某,4、卢某,4证明2016年12月7日,汪庚琪亲口承认欠罗峰、王晓凤的钱;最后,2016年11月的一天,汪庚琪亲手写的30万元借据。3.关于上诉人之一罗峰的诉讼资格问题。罗峰与王晓凤于1987年结婚,2008年3月补领结婚证,在领证以前,是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以王晓凤的名义借给汪庚琪的两笔各30万元,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罗峰不参加本案诉讼,相关购房的事实就无法查明。综上所述,当前,王晓凤、罗峰对被上诉人获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无异议,但购房就应当支付购房款,被上诉人获得房产所有权后,就应当返还王晓凤、罗峰给付汪庚琪的60万元购房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汪惠、张殿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晓凤、罗峰所陈述的观点在一审庭审时已经向法院予以表述,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两笔30万借款,真实存在且已支付。第一笔30万没有返还凭证,也没有转账记录。第二笔30万借款其声称是罗峰的工资,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由罗峰支付汪庚琪的背景是案外人姜天宝此前向汪庚琪借款,汪庚琪通过其会计罗峰的银行账户支付给姜天宝,而此后姜天宝归还借款时也是按原路将款项先支付罗峰,罗峰在收到30万后分两次转回汪庚琪账户内。综上,王晓凤、罗峰主张的60万元借款并不存在。此外,罗峰与王晓凤之间的关系以及罗峰将其工资处分给王晓凤予以支配,都没有证据证明,而借条上所书的借款人是王晓凤,因此,罗峰并非本案的适合主体。
原告诉称     王晓凤、罗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汪惠、张殿英用汪庚琪遗产偿还王晓凤、罗峰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58775元(30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300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均按照年利率4.35%,请求利息继续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该案诉讼费由汪惠、张殿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晓凤与罗峰于2008年3月31日领取结婚证,双
方系夫妻关系。汪惠、张殿英分别是汪庚琪女儿、妻子,汪庚琪于2016年12月22日去世,其父母先于汪庚琪死亡。罗峰为汪庚琪所在公司的代账会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晓凤、罗峰于2019年7月30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汪惠、张殿英的被继承人汪庚琪遗产中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查封、扣押担保人王晓凤所有的位于宝应县房屋一套。
     2005年12月31日,汪庚琪向王晓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晓凤人民币叁拾万元、此据、经借人、汪庚琪、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汪庚琪又向王晓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晓凤人民币叁拾万元、时间壹年、为保证还款用莲花新城北苑24幢一单元603室做担保作偿还,借款人、汪庚琪”,后“做担保作偿还”几个字被划掉,借条未载明出借时间。在2009年汪庚琪与刘志国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汪庚琪购买刘志国位于南京市房屋一套,后刘志国将该房屋钥匙交汪庚琪,汪庚琪于2010年年底装修房屋并交给罗峰管理,汪庚琪并未实际居住。罗峰于2017年4月对房屋再次进行装修并出租,租金自2011年一直由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