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一般而言,经纪业务是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服务活动。根据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经纪又称居间,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仅报告订约机会,后者则促使双方订约。根据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而提供各种相关服务。一般来说,经纪人接受委托而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销售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根据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经纪人可以分为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等。
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也存在买方和卖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还有作为保险中间的保险中介。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共同构成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中介,他们介于保险人之间或者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
二、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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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我国保险经纪人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组织形式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合伙企业
合伙组织是企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适合需要专门技术的服务性行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 (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
娱乐圈耽美文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扫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③(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非主流男生伤感网名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采取上述不同形式设立时,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符合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即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同时,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经纪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时机和
条件还未成熟,故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还仅限于单位机构形式。而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还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如,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
三、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海上保险起源于14世纪。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险单。15世纪由于海上贸易区域不断开拓,海上保险由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传人荷兰、英国。到17世纪,保险意识的增长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更加明显。18世纪,保险业加速增长,尤其是在英国,保险机构已遍布各港口。海上贸易的发展以及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最终导致了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就是在英国形成、发展、成熟起来的。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应运而生。起初,大部分保险经纪人只是一些无组织从事业余活动并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船长和银行家等。后来经过长期实践,保险经纪人一般都有固定的办公场
所,深谙航海的风险,并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收入的来源,如英国的劳合社经纪人。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在—些著名的保险人和经纪人的主导下,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断提升,将保险经纪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展到地震灾害保险、信用保险、房主综合保险、职业保障保险、和民变保险以及诸多新的、有创意的保险概念。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不仅涉及所有传统险种与创新险种,而且出现了许多对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跨国保险经纪公司或集团,如达信、怡安、韦莱等。
(二)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西方保险制度传人中国,是以清末通商贸易的产生与发展为契机的。在1801年仅有一些外国商人临时组织的会社,承保船只及其运载的货物,到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此后,中国的保险市场一直为外商所独占。直到1865年5月25日,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的创设,才开始打破这种局面,为此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随着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创办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开始产生并发挥作用。但由于当时尚未施行保险法,所以对经纪人的资格没有相应的规定,凡能为保险公司介绍业务的,都可自居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所招揽的经纪人,也无需出具保证。在19
35年以前,甚至对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也没有任何限制。在既无政府法令的限制,又没有一定组织约束的情况下,保险业的激烈竞争使得保险经纪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为解决上述问题,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于1936年联合上海火险公会,制定了《经纪人登记规章》,目的在于禁止经纪人非法发还回扣给被保险人,并规定经纪人的登记及给证办法与其所得佣金的限制。随后成立了联合委员会,专门办理有关经纪人登记管理等事宜。1936年12月,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成立,公会章程共9章27条。后由于时局动荡而受到影响,同业组织陷于涣散状态,管理章程也无法贯彻执行。直到1944年5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在《战时保险业管理
办法施行细则》中规定由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制定经纪人佣金标准;同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又颁布了《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对这二种人的资格及登记执业均做出了一定限制。上海解放初期,针对保险经营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于1949年7月制定《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佣金限制办法》,并依据该办法严格检查监督。①
解放后,国家开始实行计划经济,认为中介行业是“中间剥削”,故而取消所有中介行业,
包括保险经纪。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保险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并给予明确定义的,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与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开始走上正轨。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和广州长城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自此,中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始比较规范地发展起来。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开业保险经纪公司达197家。2004年,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经纪保费收入74.1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72%,由此可见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增长速度之快。
保险经纪在我国内地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海运航运保险和大型团体寿险等方面,而在个人寿险方面则相对涉及较少。在中国内地,通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保险业务,仅占全国总保费收人的不到2%,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保险经纪在我国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点
(一)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经典的句子
保险经纪人不仅从事一般的保险经纪业务,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还能够为客户提供许多高附加值的服务;不仅可以从事原保险经纪业务,还可以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客户对风险保障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保险经纪人在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损失评估与分析、索赔处理与自保风险的管理以及保险方案设计等方面的作用与日俱增,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最合适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马景涛强吻刘嘉玲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了保险顾问的角。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则被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三)保险经纪人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
求进行业务活动
保险经纪人本身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提供中介服务,一般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且也不能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而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实质上是保险自营机构的一种延伸。
(四)对保险经纪人的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化
保险经纪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接受业务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或者也可以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而保险代理人是按代理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五)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高
由于保险经纪人直接代表客户利益,其专业性、法律责任强于保险代理人,因此许多国家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规定了比保险代理人更高的条件,监管要求也比保险代理人更严。这表现在从业资格取得、机构设立、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要求等方面。
二、保险经纪市场的特征
保险经纪市场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般来说,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市场也都相当发达。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经纪市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业务量大,市场份额高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涉及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风险管理及协助索赔等,能够为客户提供需多高附加值服务,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保险经纪人促成的保险业务量很大,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比如,在盎格鲁一萨克逊市场上,保险经纪的份额高达50%~70%;在英国,约有60%的普通保险业务是由保险经纪人安排的;在法国,工业客户每年90%的保费是通过保险经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巴西保险经纪占非人寿市场的70%;在东南亚地区,保险经纪也占有相当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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