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张敬轩图片【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哲别瑶成刘汝梁
【审理法官】苏哲别瑶成刘汝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思思;连倩茹
【当事人】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思思连倩茹
【当事人-个人】莲的诗句田思思连倩茹
【当事人-公司】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欣宜个人资料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爱洲
【代理律所】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田思思;连倩茹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湖北亿合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2.湖北亿合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3.一审判决湖北亿合公司在购房定金58000元、律师费8000元的范围内与连倩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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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田思思与湖北亿合公司的工作人员余俊的聊天记录,田思思:“她当时到底有没跟你们说明白她老公在坐牢啊”“我看你们上面写的因故,因什么故呢?”余俊:“当时说的,因为她说这个她能解决,所以我们就给她签合同”田思思:“哦,就是她自己本身签合同之前告诉你们她老公在坐牢,并且承诺这些事情她可以解决,你们才跟她签的这个协议。”余俊:“嗯。” 还查明,位于潜江市××社区××栋××室住房的权利人
为连倩茹、冯锐。截止2020年9月7日该房屋尚有抵押贷款未清偿,并被法院查封。田思思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张涵予骂郭德纲【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湖北亿合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2.湖北亿合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3.一审判决湖北亿合公司在购房定金58000元、律师费8000元的范围内与连倩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得当。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湖北亿合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被注销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本案中,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和国际小区店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虽然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已被注销,但从该分公司的名称以及涉案合同首页载明的经纪方即为湖北亿合公司的事实可以认定湖北亿合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田思思将其作为一审被告正确。湖北亿合公司提出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关于湖北亿合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统计 法信超链:案例14篇裁判9053篇期刊12篇 × 释义 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思思的丈夫冯锐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其正在服刑的事实,对能否缔约成功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均会造成重大影响,湖北亿合公司明知该事实,但未如实向田思思告知该情况,一审据此认定湖北亿合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并无不当,该公司应当依法退还田思思居间报酬、其他费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湖北亿合公司针对该问题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三、关于一审判决湖北亿合公司在购房定金58000元、律师费8000元的范围内与连倩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得当的问题 湖北亿合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如实向委托方告之与合同订立相关的
情况。本案中,湖北亿合公司故意隐瞒连倩茹丈夫处于服刑状态这一可能会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最终导致田思思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中,田思思在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连倩茹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请求连倩茹支付律师费8000元,因该律师费属于连倩茹违约对田思思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对该律师费应不予支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为充分弥补田思思遭受的损失,本院认定湖北亿合公司在连倩茹应承担的债务116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湖北亿合公司在购房定金58000元、律师费8000元的范围内与连倩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湖北亿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5a级写字楼【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确认解除田思思与连倩茹所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二、连倩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田思思购房定金116000元;三、湖北亿合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田思思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7532元; 二、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如连倩茹不能履行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由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连倩茹未履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田思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连倩茹负担1000元,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连倩茹负担2000元,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33: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3日,田思思(买方)、连倩茹(卖方)、湖北亿合公司(经纪方)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连倩茹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社区××栋××室房屋出售给田思思,总价款为928000元。卖方权利义务:……3.卖家不得隐瞒该房屋债权抵押或法院查封等其他借贷关系的事实,如有隐瞒导致无法办理过
王心凌多大户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卖家承担……8.及时配合买方、经纪方办理委托公证,提前还贷,按揭,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违约责任:1.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办理按揭,办理过户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及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3.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解决争议所支付的费用,所有费用都由违约方承担。付款方式一、定金付款1.定金:人民币58000元,买方需在2020年5月23日支付给卖方。二、首期楼款及房价余款的具体支付……(三)注销抵押后付款1.首期房款:(1)卖方出资提前还贷赎证: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银行办理该物业提前还款赎证手续并在经纪方或银行通知还贷扣款之日前还清该物业所有贷款……。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310000元,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当天支付给卖方。2.房价余款:(2)按揭付款:卖方同意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560000元贷款的形式支付房价余额。合同中卖方签名栏“连倩茹冯锐”由连倩茹签字,
买方签名栏由田思思签名,经纪方加盖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潜江万和国际小区店合同专用章。同日,田思思分别向连倩茹支付购房定金58000元,向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和国际小区店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7532元,连倩茹向田思思出具收条1张,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和国际小区店向田思思出具专用收据1张。此后,连倩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提前偿还贷款并办理解除银行抵押手续。2020年6月14日,田思思与连倩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卖方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因男方特殊原因不能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和后期相关手续,现已接近合同约定时间,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卖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用于房屋后期交易。2.卖方需出示男方亲自签署的房屋出售同意书。但连倩茹仍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田思思多次要求其返还定金未果,致成此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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