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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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音频压缩
【公布日期】2005.11.08
【文 号】银监函[2005]472号
【施行日期】2005.11.08
大宋佳个人资料【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去厦门玩住哪里比较方便∙【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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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函[2005]472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
姓刘起名  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俟筹建就绪,应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