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保险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业迅猛发展,同时各行各业的公司管理水平均得到显著提升,其对风险安排及保险需求也明显加大。财产保险公司也势必将以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及大型企业公司财产为风险标的保险项目作为其重要的业务方向,但受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保要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无论是作为投保人的大型企业还是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大部分都会选择共同保险的形式。随着共同保险业务的不断开展,基于投保人对资金、账务等处理的管理要求不断升级,出现了不同于一般财务处理的形式,势必要求共同保险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能够适应其变化。鉴于此,文章从共同保险的不同财务业务形式分析入手,结合保险行业制度法规及新会计准则等以确定创新、准确、合规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共同保险;主承保;保费收入;经纪费;出单费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担。
    共同保险业务中一般份额最大的保险人被称为主承保人,即首席承保人,是指在财产保险承保条款上带头接受保险的人。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
    (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表现为,共同保险人、投保人及经纪公司等就保险相关条款达成协议,各共同保险人签订共同保险协议,并由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在通常情况下,尼坤推特
保险合同的承诺生效日期即保单起保日期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根据保险原理的有关解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缴纳为生效条件的。
    综上,结合会计相关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三个基本条件,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保单起保日即已经满足。因此在一般条件下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除非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可靠计量等特殊情况。
    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承诺生效日即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于保单起保日起即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金额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依据为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不构成对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分期保费如果在保险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必须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仅是部分承担风险,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相应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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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共保业务中保险分期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分期通常仅为保费缴费金额的时间分期,并非对保险责任的分期,故对于存在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我们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并非按照发票实际开具及收付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各共同保险人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承担份额比例分别确认保费收入,涉及到相关保险合同修改的,主承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非主承保人并得到相关书面确认。
    (三)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地板辅料    业务实践中,保费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公司收取。同时,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的开具原则上要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发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发票。
    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及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确认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收到投保人或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应承担保险份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剩余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的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费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主承保方依据各共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比例划出代收保费后应当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等。
    2. 非主承保方根据实际收到的份额内保费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涉及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
    二、共保业务中的保单费用确认分析
    保单费用一般包括经纪费、出单费、营业税金、咨询及防灾防损费等,应当依据共保承保比例及权责发生制等要求据实入账确认。
    (一)共保经纪费业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大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或者为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
务等保险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则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经纪费佣金。这是共保业务中经纪费支出发生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经纪费的主要结算形式分为主承保统一结算及各共保方单独结算两种,同时严格禁止与保费轧差后净费结算。
    票据开具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共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主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由主承保方负责相关资金的统一收付已成为该类型业务处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基于发票及行业合规要求,可在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出具发票时提供列示各共保方经纪费比例金额的详细发票明细单给主承保方;主承保方在收取代付的各承保方经纪费时提供相关复印件、收款收据、分割单等。
    主承保人与非主承保人依据权责发生制及与保费收入相关性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经纪公司经纪费后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
记“银行存款”。
    主承保方根据份额内承担经纪费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在支付首期保费相关经纪费后,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首期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OPPO手机HD如何关闭    收到非主承保方划来经纪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
    2. 非主承保方应当根据所承担份额保费支付对应经纪费。涉及到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支付首期保费时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吴昕 杜海涛    (二)共保出单费业务处理
    一般共保协议中,主承保人会向非主承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出单费,用于保单出单打印,
与经纪公司、投保人日常业务交流中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在主承保方向非主承保提供出单费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后确认相关收入、费用。
    主承保方出具出单费发票后应当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只有在实际发生相关出单费用支出时借记相关“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收支两条线的会计处理模式更加及时准确的反映出经济业务实质。
    非主承保方收到出单费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三)共保业务营业税金处理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按照相关性原则共保业务的营业税金计提与保险业务收入完全配比,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各险种份额内保费收入确认的期间、金额,根据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比例自行计提和缴纳。不按照一般意义上的“以票定税”计提和缴纳,考虑经济效益原则,也不采用主承保代缴和划收等方式处理。
    (四)共保业务咨询及防灾防损费业务处理
    按照共保协议约定,主承保人或者经纪公司会按被保险人的要求,组织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或防灾防损服务。该类服务按照共保原则需要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共保业务
比例承担。
    在实际咨询或防灾防损发生时,由专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出具发票划分至各共保方,由各共保方凭借相关票据分别支付确认相关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出单费或防灾防损费”,涉及代收代付的各共保方之间进行相关资金划转。
毛尖属于什么茶    (五)共保业务退保费业务处理
    涉及到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共保业务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要求时,由主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递交非主承保人,非主承保人依据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等,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保险业务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具体情况下的会计业务处理与上述相关处理形式类同,会计处理方向相反,不再赘述。
    目前,财产保险共保实务中常遇到的会计处理情况基本上为以上几种,但由于各公司具体业务流程、管理水平及会计二级明细科目设置等不同,会计业务处理上会有细微差别,只要掌握了这些会计业务处理的相通原则,通过对业务情形的层层分离,必定能到科学、合规、准确的会计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S],2006.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S],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S],2009.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