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停车场正式收费通知】
关于启动南部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的通知 商务区各楼宇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
南部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运行,设施设备管理力量、运行机制等方面已基本筹备到位。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启动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实行记时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女演员聂鑫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按(鄞价【2011】114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停车。即:停放1小时(含)不收费;5小时以内(含免费1小时),每辆每次3元;10小时(含)以内(含免费1小时),每辆每次5元;连续停车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24小时内收费10元。收取停车费用后请车主主动向车辆收费员索取发票。
二、商务区内的各楼宇业主、正式从业人员可以向楼宇物业登记要求购买公共停车场包月卡或包年卡(一般半年起包,最长不超过一年),由楼宇物业统一向管委会综合物业科提
出申请,经核准后向绿城物业办理包月、包年手续,一次性缴纳包月、包年费。包月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个月每辆车130元人民币。
镜双城 三、除部分楼宇已购置车位外,包月、包年卡的使用,不设固定车位和固定区域,以满足停车需求为原则。
四、已购置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单位和个人,须缴付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车位每月50元人民币,一年统一缴一次。
五、停车场的管理和停车须按宁波南部商务区停车场管理规则和停车须知执行(公示在各出入口)。
搞鬼一家人六、车主在办理完包月、包年卡后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借。月卡、年卡的丢失和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赔偿,补办卡费为每张每次30元人民币。
七、车主在进出、停放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做到安全出入,有序停车。
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均应维护好各类标识、标志,不得损坏或故意破坏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发生碰撞损坏须按价赔偿。
九、相邻的各楼宇自建停车场须无条件开启与公共停车场的互通通道,不得随意关闭或封堵,确保人员进出畅通,如因封闭引起的相关安全责任均应由各楼宇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十、本通知下发后,各楼宇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楼宇内所有车主,并在各楼宇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十一、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正式收费后,商务区管委会将会同交警、城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地面道路和人行道、铺装路面的违章停车执法查处力度,保证面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规范停车秩序。希望各楼宇物业做好自身管理工作和执法查处配合工作。
  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
2012年3月20日
【篇二:关于小区停车位启动收费的通知】
惠州东部(2015)第35号
关于小区启动车辆刷卡出入及收费的通知 尊敬的高层业主/住户:
为方便各位车主出行和对外来机动车辆的管理,小区将在大门岗启动车辆道闸及门禁系统装置,业主通过刷卡进出小区,并根据大亚湾区物价局有关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收费。
1、请各位业主接到通知后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门禁卡授权(已有门禁卡的业主请带上门禁卡进行授权)和车辆月卡;
2、业主凭车辆行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车辆月卡;
3、没有办理月卡的车辆一律按照临时停车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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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禁卡每户免费赠送2张,需多办理按20元/张进行收费;
4、以上通知将于6月8日起试运行,6月15日正式运行。
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部蔚蓝海岸社区服务中心
二o一五年六月七日
张贴范围:一、二期高层电梯轿箱
张贴时间:二0一五年六月七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篇三: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物价局致运动员广播稿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价费发[2012]13号 文件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试点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产权属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承租人应当交纳车库、车位租赁费(租赁费基准价格见附件1),租赁费标准由租用人与建设单位
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车库、车位产权属业主的,业主不缴纳车位租赁费。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出租车库、车位,车库、车位租赁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不含业主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停放车辆,无论车库、车位产权归属怎样,都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星星都亮了 本通知中的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或协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停车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占道停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使用人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费用后,不得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提供占道或其他场地停车服务的,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与车位使用人约定。
四、车辆出入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或智能停车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
出入证或智能ic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费工本费。工本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车库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合同内容及收费标准应与本通知相一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试点。 附件:1.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2.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服务价格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通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2012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1:
  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