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赵樱子和赵韩樱子是不是一个人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4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强肖晓通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杨赛平;邓建雄;叶爱国 
【当事人】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杨赛平邓建雄叶爱国 
【当事人-个人】周天真杨赛平邓建雄叶爱国 
【当事人-公司】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白山虎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刘贝民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白山虎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刘贝民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教伦冀瑢白山虎潘柠刘贝民 
【代理律所】张韶涵的妈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 
【被告】杨赛平;邓建雄;叶爱国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周天真、塔达公司责任认定问题;(二)周天真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问题;(三)一审程序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秦海璐老公叫什么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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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3:18:49 
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24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哪些专升本院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新光村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希媛图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虎,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建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民,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天真、陕西塔达制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赛平、叶爱国、邓建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天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其不承担任何责任;2.改判支持周天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差额等共计50730.93元。事实与理由:1.周天真对货梯承重能力已尽到合理注重义务,作为正常使用电梯者无证据证明杨天真对自身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承担10%责任不公。2.其平均工资为每月9000元,参照认定误工期240日,误工费应为72000元;周天真多处受伤、骨折,
护理依赖程度高,护理费赔偿标准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来计算;交通费一审酌定500元过低。
     叶爱国辩称,周天真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这三项赔偿金,一审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参考陕西省人均标准认定;周天真没有证据证实收入为其主张的9000元标准,且没有纳税的标准,其亲属为期护理也未提交亲属薪资证明,因此法庭根据陕西省相关联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认定没有问题;关于分责10%给周天真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省部级
     塔达公司辩称,一、周天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搬运货物的重量且已来过多次,货梯系载货机不能人货混装,且货梯有警示标志,周天真应当知晓,故本案事故系周天真自身原因导致;二、塔达公司与邓建雄签订协议,只是按照其要求做了提升机,事故与其公司无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赛平、邓建雄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天真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塔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2.诉讼费由周天真、杨赛平、叶爱国、邓建雄承担。事实与理由:1.塔达公司与邓建雄签订的《租库协议》约定提升机由邓建雄承担,2018年、2019年续签的合同更是明确了库房的使用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安全责任事故均由邓建雄负责,与塔达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关系;叶爱国与周天真系雇佣关系,在叶爱国与货主杨赛平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二人额外要求其用简易货梯将货物送往二楼,致使周天真与同事装卸超载造成事故,一审法院对事故成因没有进行客观认定。2.周天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看到并知晓简易货梯有醒目提示和警告牌,禁止超载、提升机严禁载人,显然周天真人货混装乘坐是自主故意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责任的为周天真及其雇主。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作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叶爱国辩称,1.提升机一审已查明由塔达公司购买并维护,根据一审时的现场照片及各方当事人陈述,除塔达公司外均未看到警示标志且提升机使用中经常站人,故周天真侵权主体责任人应为提升机所有人塔达公司;2.叶爱国与周天真确系雇佣关系,周天真将货物送至塔达公司即可,而将货物运送上货梯系货主杨赛平要求,此时雇主为杨赛平,侵权人也为杨赛平。3.一审法院在庭审前,宣读了组成人员及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当时未有任何人有异议,现在塔达公司却以审判员一人主观臆断认定程序违法,实为强词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