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茜木村光希合影
美国知识产权法
课程主题内容
1.知识产权法的宪法基础  2.思想表达二分法        3.作品保护的实质条件
4.合理使用制度          5.虚拟角的版权保护    6.受商标法保护的客体
7.商标的显著性          8.混淆的可能性          9.商标淡化
10.可专利的主题          11.等同原则              12.商业方法专利
13.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14.形象权的保护
第一讲 美国知识产权法概述
1.宪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2.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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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背景知识
1.美国的国家机构
2.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dual court system)即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的法院
上诉法院13个
区域上诉法院12个  1个联邦上诉法院
1.美国的宪法与知识产权立法
Article1 section8
中考英语作文范文US Cons.1.8(3)国会有权规范与外国的贸易、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与不正当竞争商标有关的立法)(贸易条款
US Cons.1.8(8)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版权与专利条款
联邦一级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在1946年的兰哈姆法中
问:我国宪法有无版权商标条款,若无是否需要补充  无
2.联邦法和州法
关系:
1 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了联邦法效力优先于州法(即美国宪法,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和美国签订的条约)
2 州法构成联邦法律的补充(尤其在版权法上,因联邦法没规定
例子:1992年在视觉艺术家保护之前,精神权利不受保护,但现在的精神权利也只是部分。
州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思想观念,形象权,反不正当竞争
3.知识产权的范围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想观念提供法  商标法 形象权保护法 版权法
4.知识产权与鼓励机制
功利主义学说(Utilitarianism)
知识产权既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的权利,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设计,以赋予某些智力劳动成果以财产权的方式,鼓励作者、发明者和商家创造出更多的信息产品,达到有利于社会的某种目的。
洛克劳动论(但难以解释雇佣作品机制)
人格权理论
第二部分 版权法
1.版权保护的基础  2.版权保护的对象  3.专有权利内容  4.侵权与救济  5.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版权法来源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
1787年宪法规定了“版权与专利条款”
1790年版权法:针对地图、图表和图书,14年,续展1次
1909年版权法:所有作品,28年,续展1次
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的后续完善
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取消版权登记强制规定)建筑作品法 视觉艺术家法  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技术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网络服务商责任)
注:美国的版权保护以登记为前提
一、版权法保护的基础(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受保护的客体)
1.思想表达二分法
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102-2: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独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说明或体现的。(我国版权法无此规定)
1 贝克案(有关簿记方法的表格)
最早阐释表达与思想观念分界的判例,区分了版权法与专利法。
2 兴登堡号案(文体立意不同,但采用了兴登堡号的情节)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版权保护不能延及历史,包括对历史文献或对历史事件所进行的解释。
合并原则:当一个主题只存在一个或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时,既不保护主题也不保护主题的表达。
3 珠宝蜜蜂案
情景原则:某些情节属于公有领域
4 雷尔案(关于情景理论的典型运用)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应用:边界在哪里?
琼瑶诉于正案
汉德法官 抽象检验法
可以将剧本或者戏剧作品看成是类似金字塔的构成,具体的文字表达、每一节的情节、每一章的情节、故事梗概、主题思想。
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在于:用的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情节。(前者不受版权法保护,后者受保护)
应用:
原告:《梅花烙》
被告:
两部作品并不具有实质性相似,不具同一性,故不侵犯复制权
2.作品的独创性
条款102-1  版权保护给予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上的独创性作品。
(1)有关的作品来自于“人”
(2)不排斥相同的创作
(3)不同于新颖性要求(独创性要求不高)
1 从地图的保护看“独创性”标准变化:1951年阿姆斯特丹案☞1978年汉密尔顿案
直接观察原则☞选择编排描述
(在最开始,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对于现场勘察所制作的地图上,不需编排,后来便不是)
2 对独创性要求:从“额头流汗”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案例1:1991年feist案(rural诉feist侵犯白页版权,白页中包含户主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地址)
★此案终审判决彻底颠覆了“汗水理论”☞提出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作者的独立劳动+一点点的创造性(在现有的表达中,有一点点的不同)
原告败诉的原因是,以客户姓名的字母顺序编排电话号码簿不具有“一点点”的创造性。
案例2:桃乐丝形象(归电影的版权人享有)☞gracen创作插画的桃乐丝形象☞另一艺术家再创作
★该案提出了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判定问题:与原作相比,应当有比较明显而充分的不同
【1.受保护的范围是什么?若是大的思想和公有领域的东西,不构成侵权,若是合理使用也不构成 2.是否合理使用 3.侵犯了何种权项】
版权法上的独创性vs艺术水准
体现高超技艺的艺术创作不一定受保护,eg临摹
(当临摹的技艺达到某种高度,可认为是一种复制)
3.作品的固定fixation
101: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是指经作者同意将作品体现在文本上或录音制品上,其长期性和稳定性足以使其在不短的时间内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由正在传送的声音、图像或两者构成的作品的录制与其传送同步进行的,视为“固定”。
【我国保护口述作品是政策考虑,口述作品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
案例3:怀特史密斯案1908  孔状音乐带
本案法官对于可以感知过于狭隘,通过机器感知也可。只要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机器设备被感知、复制或传送就满足了固定的要求
未固定作品的保护
联邦法未保护,由州版权法或普通法保护
海明威案说明了口述作品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固定才可以获得保护。
二、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1.一般形式  列举式  非限定
102: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包括配词);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电影和其他音像作品;录音作品;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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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音作品
录音作品:对一系列音乐、口语和其他声音加以固定的作品,不包括与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相伴随的各种声音
①以一定形式存储在有形的介质上
②录音作品,录音范围广泛,包括乐曲、演奏、相声、流水声、鸟鸣等等
③美国录音作品明确排除了电影和视听作品的声音【为了防止与电影作品保护的对象重叠】
录音作品保护的特殊性
版权人仅享有复制、发行和演绎权,不享有表演权;表演权是由词曲作者享有的
Cf: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录音作品包含三类对象:词曲作品 表演者的声音  录制者的劳动
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s)与录音制品(phonorecords)的区别:一个是录音作品,只听得见;一个是包含“录音”的有形载体,只看得见。
3.1990年建筑作品保护法
建筑作品:体现于建筑物、建筑设计或草图上的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整体外形、以及空间和设计中各种因素的排列、结合,但不包括单个的标准特征。(实用艺术品:满足实用功能,具审美价值。受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的限制)
不受“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规则限制
101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
指只有在绘画、图形和雕刻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开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的时候,才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即将实用性与美术性分开】
允许临摹公共场所的建筑作品:制作、发行、展览毛不易公司声明
120允许建筑物所有者改动和拆毁建筑物
限制:
1.版权人权利受限,不可禁止他人拍照临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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