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5期
谢晴川
[摘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空洞化”问题源于保护著作权的哲学基础、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和作 品的独创性判断规则三者之间的混用。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往往被过度简化为寻“作者个性的体现”,使 得判断流于主观化,与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也脱节。科技类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空洞 化”问题尤为典型,但为在一个特殊语境下提供了破解该问题的理论切入点。通过参照制图学领域的理 论,发现科技类图形作品中包含有信息汇编和抽象化图形表达等独特的独创性表达形式,能够形成在科 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这一事实证明“表达”要素是区分不同类别作品的内在依据,需要根据作品的表达 形式建立细化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由此实现与侵权认定规则的协调。
[关键词]著作权法;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抽象分层法;图形作品
[作者简介]谢晴川,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天津300350
东华帝君寄国外用什么快递[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取消红包
相关研究报告显示,美术与建筑设计、图形和 模型产业已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在版权产业的各个部门中,其行业增加值与就业人 数都仅次于软件和数据库、文字出版物,位列第三 位[1]。《著作权法》明确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然而从 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如何判断科技类图形作 品中哪些部分具有独创性、对他人作品中哪些部分 的擅自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方法论上存在较大 的缺失,往往只能根据“独立创作”等原则笼统地进 行推定。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为了保证 公有领域不被私人不合理侵蚀,保障后继创作活动 的顺畅开展,只有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实施复制等行为时,才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由于 难以判断科技类图形作品中哪些部分具有独创性,导致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笼统化与主观化。
科技类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缺失以及 由此导致的侵权判断标准缺失,在一个较为特殊的 语境下揭示了现有著作权法理论中的独创性判断
赵丽颖陷害袁姗姗[文章编号]1004— 4434(2019)05- 0046 -11
非常完美吴大伟微博标准“空洞化”问题。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的基本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此作了 明确规定。独创性理论既是著作权法中最为基础的 理论,同时也是著作权法中最为复杂的理论之一。在实践中,作品的独创性往往被大而化之地表述为 “作者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美感”等。然而,
以科技类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单纯地把 独创性解释为“作者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美 感”等并不足以解决侵权判断标准缺失的问题。在 既有研究中,已经有不少学者从摄影作品、汇编作 品、实用艺术作品等具体作品类别人手,在具体语 境下“以小见大”地探索与丰富作品独创性理论的 具体内涵®。与此相对,以科技类图形作品为语境 的细化研究则略显不足。事实上,科技类图形作品 介于科学表达与美学表达的狭缝之间,创作空间 高度受限,反而有助于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固有 观念的运用,为独创性理论的深人探索提供一个 较为理想的研究语境。本文试图以科技类图形作 品为切入点,探讨独创性判断标准“空洞化”问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品类型扩张下独创性理论构建与适用研究”(19AFX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一般资助项目(63192244);2〇18年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T JFX Q N18-001) *46
①见梁志文:<;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法学》,2014年第6期;王迁:《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法商研究》,2014年第 6期;王迁:《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学》,2015年第2期,第39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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