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想表达二分法”角度分析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案
赵丽颖恋情关于琼瑶诉于正等人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事实:本案一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统称涉案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而本案一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2012年至2013年间,未经陈喆许可,擅自采用涉案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以及本案其他一审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并在电视频道及网络大量播出。
陈喆以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大致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琼瑶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
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法院对上述前两个争议都进行了认定,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确认本案原告琼瑶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而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故法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琼瑶。解决了著作权的归属争议问题,那么只需要对原告琼瑶主张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加以认定,以及对原被告双方的作品进行比对就可以解决上述所有的争议问题。
法院对该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基于著作权法中这一项重要的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法院认为“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建具体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智慧,对精彩情节的锻造,是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的基础前提,是作品为人津津乐道的重要因素,是经典作品长久流传的创作基石,甚至可称文学作品创作的灵魂。因此,对文学作品情节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长春卓展购物中心
那么于正的剧本《宫锁连城》是否抄袭琼瑶的涉案作品,虽然于正等人否认抄袭,且对于
琼瑶主张的被侵权的情节片段认为是创作巧合和误伤,比如说,原被告双方的作品里都有“偷龙转凤”、“女婴被拾,收为女儿”、“弃女失神,养亲劝慰”等相同的21个情节,被告方认为这些情节属于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不属于侵权,但是对比原被告双方对于这些情节的表达不难发现,两者相似度极高,比如关于“弃女失神,养亲劝慰”这个素材的表达,剧本《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皓祯一个月未见吟霜,白胜龄发觉吟霜对皓祯的情愫,劝说吟霜两人身份地位悬殊, 吟霜羞涩否认对皓祯的感情。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一个月未见连城,宋丽娘发觉连城对恒泰的情愫,安排连城相亲被拒绝后,劝说连城两人身份地位悬殊,连城羞涩否认对恒泰的感情。很明显,这两个桥段,除了主角名字不一样,表述和逻辑完全一样,说是巧合很难信服。
吴彦祖资料为了印证这一结论,法院还根据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接触加实质相似两个条件出发,进一步证明于正侵犯琼瑶著作权的事实。首先,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鉴于本案各被告具有接触电视剧《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故可以推定各被告亦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其次,从上述举例的桥段描述,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
原告作品小说 《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那么基于此,《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就显而易见了,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最终法院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各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停止发行、判令各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判令被告人于正对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
白冰个人资料>周公解梦梦见鞋坏了不同作者对于同一素材的刻画和逻辑不可能绝对相似,思想或许无法亲眼所见,但基于此展现出来的独创性表达是能够被看见,能够对相似性作出区分的,原告试图逃避侵权的责任是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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