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发文日期: 2012-09-27 00:00:00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逗女孩开心的短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根据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 此外,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也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在此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应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的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按照这一解释的基本精神去把握。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由于单位锅炉房的开水管安装不牢固,导致职工在打开水的过程中被开水烫伤,职工的这种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绿豆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此项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 这里所称的“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这里所称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所下的定义是: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就《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而言,这里所指的“患职业病”的情形,应该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由于职业活动引起的,这种疾病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是病人的职业史,即从事职业的各类以及从事每种职业的时间。 二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以及接触毒物时间。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及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同一作业场所其他作业人员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表现,以及工作场所毒物检测与分析结果。 三是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与体征,根据其临床表现和患者的职业接触史及现场调查情况,针对性性地进行实验室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一致,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方式与职业病发病规律是否相符,病人发病过程和(或)病情进展或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拟诊疾病的规律是否相符,等等。 上述所我因素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所产生的损害程度的差异性,以及职业病临床表现的复杂性等,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②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遵守批准的职业病项目范围,如尘肺诊断、职业中毒诊断、职业性物理因素操作疾病的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诊断以及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等,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进行诊断。③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上述所列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落不明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宏观世界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范畴,在公法领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进行推定。具体到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的,应遵循“因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因工作原因的,就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橡皮泥干了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因工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科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条例在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适当限定: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 新闻两则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彭佳慧图片三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例如,按规定职工上午八点上班,职工在八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应属于上班途中。如果职工应该下午五点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八点才从单位离开,那么职工在八点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则应属于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职业伤害的情形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和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对于未来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范穷尽。为了使工伤范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使那些随着时间的推移应该纳入工伤的情形能够纳入,同时也为了与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职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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