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工伤管理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和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描写夏天的诗句
第五条 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伤害及
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郭品超主演的电影>梦见下雪了是什么预兆分析数据的方法(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意外受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在事故中失踪;
(六)在上下班途中,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抢救无效后数小时内死亡;
(二)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
(三)自残或自杀。
第四章 工伤报告的处理
第十条 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处理工伤事故,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成员企业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 任何工伤事故在处理工伤事故之前,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事故成员企业将根据事故的迟报进行处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报告调查的事故,无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评估委员会的申请表应提交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已确认并休息的员工应接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员工需要再次住院并转院,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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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在返回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培训班对造成的工伤进行岗前培训,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疾病记录中必须通过科学仪器进行诊断的部分,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要住院的患者必须持有人力资源部颁发的脑损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工作996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公司安全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
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干预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根据公司安全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积极组织处理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以非正常方式私定工伤,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保护员工免受依法举报和指控工伤违规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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