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家长对孩子说的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the9女团队长产生
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不是能够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按如实际情形予以处置,像广东、天津就规定能够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能够的。
火焰纹章烈火之剑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能够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从头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托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关锦鹏批评伊能静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羌怎么读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育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妹。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冯静,男,诞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年4月29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诞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诞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一个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是孤儿每人每一个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加的必然比例每一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黄河壶口瀑布旅游  本案的处置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依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一个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一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进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碰到“泡工伤”不上班的该怎么办?
  严明系五金交电公司职工,2002年6月10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住院医治和医疗期。住院医治半个月后,大体稳固,出院回家休息。到2003年10月,单位以为严明已超过医疗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可是严明自行到医院出具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未愈的证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为由,不到公司工作,公司无奈仍支付其工伤津贴。直到2004年3月,公司再次通知他上班,严明还以伤情未愈为借口不上班,这种情形怎么办?
  答:职工因工负伤医治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称为工伤医疗期,条例实施后称为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不遵守医疗期的规定是违背劳动纪律的。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停工医治休息并享受工伤津贴的期限。多数情形下,通过系统医治,伤情痊愈或相对稳固,或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手腕再没更好的医治办法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就视为医疗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