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22]16号
第花田错歌词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 建设工程施工、 危(wei)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创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 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井巷工程、路线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wei)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wei)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 和《危(wei)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
、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 体温和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 括:黑金属、有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 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 节的生产。
机械创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 冶金矿山机械、 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创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 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元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元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火箭少女成团(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
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 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造、铺路的山坡 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右眼皮跳是什么预兆女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 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 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 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 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 综合利用镔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造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 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造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 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 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再也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wei)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份,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wei)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 照 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份,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2%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 1%提取;
种植蘑菇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创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份,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2%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 1%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份,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份,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份,按 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份,按照 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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