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生合作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练习生): 艺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培训及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整体安排
1.整体安排
1.2.双方按“培训期+演艺期”两个阶段进行合作。
1.3.培训期
1.3.1.期限:24党务公开的内容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1.3.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表现最终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培训期最多延长1年。
1.3.3.培训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公司负责乙方培训事宜以及适当的乙方演艺活动安排;乙方为发展未来演艺事业,同意服从甲方针对练习生的统一管理安排及各项具体培训计划。
1.4.正式出道
1.4.1.正式出道:指满足培训时长或满足甲方确定的出道标准(见附件:《出道标准》)后,乙方通过甲方最终培训考核后确定进入演艺期。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之日起为准。
1.4.2.培训期内以及培训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甲方如认为乙方无法满足正式出道条件的,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5.演艺期
1.5.1.期限:4年,自正式出道之日起算。
1.5.2.演艺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公司全面负责乙方演艺活动的洽谈、确定及开展。
1.6.经纪权利说明
1.6.1.乙方演艺活动:是指乙方的全部的、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视频、直播、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像、录音、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多媒体及平台等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1.6.2.独家经纪公司:即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教师节名言名句1.6.3.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2.培训期整体安排
2.1.培训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同意参与甲方安排的全部培训内容及培训考核,服从甲方日常培训安排与管理。
2.2.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培训及专项培训,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具体调整实际培训频次及培训内容。
2.2.1.基础培训
甲方应提供的基础培训内容包括唱歌、舞蹈、语言、表演、文化礼仪、个人训练。
2.2.2.专项培训
经典美国电影甲方应提供的专项培训包括乐曲制作、语言表达、舞台表现、媒体应对等。专项培训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及特质安排一项或多项。
2.3.培训考核
培训期内,乙方应按约定参加日常培训考核及最终培训考核。
2.3.1.日常培训考核
2.3.1.1.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周/月/季度培训考核为日常培训考核,具体考核日期由甲方通知确定,甲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乙方评级及是否晋升。
2.3.1.2.日常培训考核结果连续三次未达标或累计三次考核结果为最后一名的,甲方可选择淘汰乙方,甲方选择淘汰乙方的,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3.2.最终培训考核
2.3.2.1.甲方在年度或计划选择练习生出道前安排的培训考核为最终培训考核。
2.3.2.2.最终培训考核不通过的,甲方可延长乙方培训期,但培训期最多延长1年,培训期届满前,最终培训考核仍不通过,甲方可选择淘汰乙方,甲方选择淘汰乙方的,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4.日常培训安排及管理
2.4.1.培训时间:
(1)高中阶段
平时每日不低于3小时培训时长;
周末两日不低于7小时培训时长;
(2)大学阶段
每周不低于20小时培训时长。
2.4.2.双方对培训时间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
2.4.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练习生管理制度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2.4.4.甲方有权根据培训管理的需要适当修订、补充练习生管理制度,向乙方发布后,乙方即应予以遵守。
3.正式出道安排
3.1.乙方认可,在通过甲方最终培训考核后,将以个人形式或组合形式出道。
3.2.若乙方最终以组合方式作为组合成员出道的,应遵守以下约定:
3.2.1.教师节短信乙方若作为甲方策划的组合成员从事演艺活动,甲方有权利用该组合的名称、写真、肖像、笔迹及其他能够体现组合同一性的一切方面进行商标、设计或其他类似知识产权的开发,并有权以甲方名义在国内外申请、备案。
3.2.2.甲方永久拥有组合名称及组合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合作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曾经的组合名称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
3.2.3.乙方不得作出对该组合或该组合其他成员的名誉、信用或其他公众评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2.4.乙方确认正式出道后,甲方可视需要为乙方成立个人工作室。
4.演艺期整体安排
4.1.乙方如正式出道确定进入演艺期,甲方可根据需要在本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另外与乙方
签署补充协议或经纪合约,乙方应配合签署工作。
4.2.演艺期内,甲方继续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全约经纪公司,甲方承诺通过多元化的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宣传和推广乙方及其作品,以帮助乙方提升人气和收益。
第二部分 补助与收益分成
5.培训期补助及收益分成
5.1.生活费补助
5.1.1.培训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补助。
5.1.2.补助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伍千元(¥5000元)。
5.1.3.该补助将在乙方正式出道后,以从乙方演艺活动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方式返还甲方。
5.2.培训期其他待遇
5.2.1.培训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培训课程,课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5.2.2.住宿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固定住处,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5.2.3.饮食补助:由甲方为乙方安排固定三餐,三餐费用由甲方承担。
5.3.培训期奖励
甲方根据乙方全年表现视情况为乙方提供年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金额由甲方决定并根据甲方具体制度执行。
5.4.培训期收益
因甲方培训期投入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在培训期内乙方不分成任何演艺活动收益,乙方在培训期内的全部演艺活动收益归甲方所有,视为对培训期成本的部分填补。
6.演艺期收益分成结婚一周年
6.1.演艺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演艺活动收益分成。
乙方演艺活动收益分成=(演艺活动总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
6.1.1.演艺活动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所进行的各项合作、活动、与第三方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收益实际产生于本合同合作期限内或之后。
(2)甲乙双方本合同合作期限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所得到的一切经济收益,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唱片收益、演艺活动收入、其他分红及报酬等。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甲方或其他关系企业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所出版、录制或发行任何著作及作品所得,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唱片收益、演艺活动收入、影片发行分红及其他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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