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欢、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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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2.07.07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6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天剑陈瑶龙付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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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欢;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欢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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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曾欢 
【当事人-公司】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陆晓聪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胡念慈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陆晓聪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胡念慈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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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欢 
【被告】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mp3下载方法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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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欢与星辰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曾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它与其他交易关系最核心区别就在此。本案中,从管理方式上看,星辰公司对曾欢进行劳动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3项的约定来看,星辰公司有权力随时对曾欢的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开播
、时长、小时、天数、标准等的各类安排,也有权力对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各类安排进行调整和变更。根据第三章第二条第5项、第6项、第8项、第10项、第15项项约定,曾欢未经星辰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开展或自行停止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不得在星辰公司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演艺相关活动,且曾欢应全面服从星辰公司对其事业的安排、遵守星辰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奖惩条例。同时,合同还约定每天直播演艺的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星辰公司对曾欢的直播平台、直播内容、直播时长都有要求并且曾欢必须遵守星辰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星辰公司对曾欢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星辰公司向曾欢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双方《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因曾欢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曾欢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等后,按照星辰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曾欢除可获得每月固定保底金4000元外,其他分配比例均由星辰公司掌握和决定,并未向曾欢公示或进行协商。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星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包括网上视频服务等,曾欢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星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根据双方《艺人经纪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11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和本合同终止后,在本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履行期间曾欢从事本合同项
下演艺事业所形成之所有作品之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星辰公司。根据第三章第二条第35项约定,本合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结束贰年内,曾欢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据此可以认定曾欢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最后,星辰公司为曾欢缴纳了2021年1月的企业养老保险,星辰公司虽主张系为曾欢买房而代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曾欢与星辰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期间,根据曾欢银行流水,星辰公司向曾欢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为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曾欢未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6月以后还为星辰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提交证据,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成立,于2021年6月协商一致解除,星辰公司应支付曾欢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星辰公司对曾欢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无异议,本院对曾欢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星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31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欢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曾欢与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解除;    三、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曾欢支付经济补偿金33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湖南星辰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26: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4日,曾欢与星辰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曾欢选择星辰公司担任其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展开合作,星辰公司接受曾欢的合作,共同实现盈利的合作目的;2、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4日止;3、关于收益分配,曾欢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曾欢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等后双方按星辰公司规定的其他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4、星辰公司对曾欢进行互联网直播的时长要求为每天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低于26天。曾欢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并按星辰公司规定进行了满
秦牛正威rap足时长和标准的直播后,星辰公司可对曾欢的收入进行保底;5、星辰公司有权随时对曾欢的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开播、时长、小时、天数、标准等的各类安排,也有权对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各类安排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认可以星辰公司的最终安排为准;6、曾欢应当服从星辰公司管理,遵守星辰公司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其他未经星辰公司书面同意的活动;7、本合同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涵盖了行纪、居间、代理、经纪、管理、经营、合作等关系,但不包括构成劳动、劳务等关系。该合同签订后,曾欢在星辰公司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曾欢、星辰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直播平台。2021年8月9日,星辰公司向曾欢发出《严正催告函》,该函载明发现曾欢有每天直播有效时间不足6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足26天的严重违约行为,要求曾欢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星辰公司陈述其于2021年9月就曾欢违约事项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6328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21年11月17日,曾欢以星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星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33168元。2021年11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不字[2021]8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曾欢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