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十月旅游【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游荣
【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游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someone like you歌词翻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熊文豪;张涛林;王鑫;武汉晨朗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熊文豪张涛林王鑫武汉晨朗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熊文豪张涛林王鑫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武汉晨朗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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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被告】熊文豪;张涛林;王鑫;武汉晨朗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熊文豪的护理费12862元是否恰当;2、一审支持熊文豪精神抚慰金是否正确;3、一审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4、张涛林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人保大冶支公司的免责事由。被上诉人熊文豪因事故受伤而住院20天且存在肋骨骨折、双侧肩关节脱位等伤情该期间需人护理合理出院时亦有医嘱证明其需要卧床休息、全休三个月、加强护理,也与其伤情相符,依法应认定其在该期间确实存在护理费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涛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据此确定张涛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合同属于格式。
合照杀手王祖贤【权责关键词】情人节彩信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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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熊文豪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出院时,《出院记录》中载明:“入院诊断:多发伤:1、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肺挫伤2、左侧耻骨上支骨折3、双侧肩关节脱位?4、其他损伤待排。”另外《出院记录》的“出院医嘱”部分载明:“1、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全休叁个月;出院后一月复查骨盆CR/DR,视复查情况决定是否能下地活动;定期复查,动态复查胸腹彩超及头部CT,出现症状加重及时复查;……3、加强护理,注意预防深静脉血栓、压疮、坠积性××、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熊文豪的护理费12862元是否恰当;2、一审支持熊文豪精神抚慰金是否正确;3、一审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4、张涛林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人保大冶支公司的免责事由。 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熊文豪因事故受伤而住院20天且存在肋骨骨折、双侧肩关节脱位等伤情该期间需人护理合理出院时亦有医嘱证明其需要卧床休息、全休三个月、
加强护理,也与其伤情相符,依法应认定其在该期间确实存在护理费损失。因被上诉人熊文豪未举证证明具体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及收入情况应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之规定计算其护理费。故一审按照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被上诉人熊文豪住院期间及全休期间护理费1286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2,本案中,被上诉人熊文豪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虽未构成伤残等级考虑到交通事故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3,上诉人人保大冶支公司主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比例应当按照70%和30%划分。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涛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据此确定张涛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并无不当。虽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但适用此条款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同时,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涉及司法或
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故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4,人保大冶支公司上诉主张驾驶员张涛林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上述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中关于营运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人保大冶支公司并未对“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包括哪些证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从业资格证为前述免责条款中规定的必备证书,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人保大冶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01: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0日上午,张涛林持B2证驾驶鄂A×××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载沙子),由漕河镇三码河村出发往横车镇中铁三局三号搅拌站方向行驶,9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横车镇××与××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右侧路口王鑫持C1证驾驶的鄂J×××某某号小车(车载方钰、肖校辉、熊文豪、陈界杭、汪聪慧)发生碰撞,致使熊文豪,乘车人方钰、肖校辉、陈界杭,王鑫受伤,汪聪慧当场死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伤五人,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涛林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鑫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方钰、肖校辉、陈界杭、熊文豪、汪聪慧无责。 同时查明,张涛林驾驶的鄂A×××某某号牌货车系挂靠晨朗阳物流公司运营。该车在人保大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熊文豪受伤后被送往蕲春县人民医院住院1天,2019年8月21日因伤情严重转至武汉同济医院住院至9月9日,住院19天。熊文豪因伤共计支付医疗费用32127.0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应予采纳。张涛林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赔偿熊
文豪因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张涛林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晨朗阳物流公司经营,晨朗阳物流公司对张涛林所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张涛林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大冶支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熊文豪本次主张的损失均在保险限额内,故人保大冶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张涛林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熊文豪直接赔偿。张涛林在本案中不再赔偿,晨朗阳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亦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王鑫负事故次要责任,亦应承担熊文豪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赔偿比例的划分。王鑫驾驶机动车虽然存在超载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张涛林驾驶重型货车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所在,且造成一死五伤严重后果。故在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上,一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由张涛林负80%责任,王鑫负20%责任。 三、从业资格
证是否为免赔的依据。人保大冶支公司辩称,张涛林驾驶营运车辆无从业资格证,应当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其一,条款中所记载“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该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从业资格证未进行明确说明;其二,人保大冶支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保单及免责声明亦无记载驾驶营运车辆必备从业资格证;其三,驾驶员有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必然导致驾驶危险的增加,并且从业资格证与本案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四,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并未向投保人就该免责条款进行声明并签订协议。综上,人保大冶支公司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损失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熊文豪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127.02元(凭票据计算);2、护理费12862元(住院20天,医嘱全休三个月,按2020年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42677元/年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院20天,按50元/天计算)4、营养费1100元(住院20天,按30元/天计算,出院后按医嘱酌情支持500元);5、交通费1500元(一审法院酌定);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熊文豪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本次事故的发生确实对熊文豪的生活、学习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该项诉求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熊文豪上述损失共计50589.0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
其他4人受伤、1人死亡(死者汪聪慧的父母、方钰、陈界杭、王鑫4人已向一审法院另案诉讼主张损失,肖校辉书面放弃主张),故熊文豪主张的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及死亡、残疾限额部分应按比例划分,余下部分因商业三者险足够赔付五案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不再予以划分,由人保大冶支公司按80%责任比例直接向熊文豪赔付,其余20%责任由王鑫负担。 1、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部分:医疗费3212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100元,合计34227.02元。由人保大冶支公司在限额内按五案总损失占比约54.76%的比例赔偿熊文豪5476元。 2、交强险死亡、残疾限额部分:护理费12862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6362元。由被告人保大冶支公司在限额内按五案总损失占比约1.92%的比例赔偿熊文豪2115.69元。 3、商业险部分:熊文豪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余下损失42997.33元,由人保大冶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责任比例赔付熊文豪34397.86元,王鑫按20%责任比例赔付熊文豪8599.47元。 综上,人保大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残疾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熊文豪交通事故死亡损失合计41989.55元,余下部分8599.47元由王鑫负担,与其垫付的费用16000元相折抵,余款由熊文豪退还王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熊文豪交通事故损失41989.55元;二、熊文豪在收到保险赔偿款后三日内退还王鑫垫付款7354.53元(已扣减王鑫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失8599.47元及诉讼费46元);三、熊文豪在收到保险赔偿款后三日内退还张涛林垫付款22814元(已扣减张涛林应承担的诉讼费186元);四、驳回熊文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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