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涉税实务合辑(⽩条税前扣除的8个问题⽆需发票的8种情形销售⽅未开票收⼊的税
会处理)
【⽩条税前扣除后如何补救】
对于未取得合法凭证,⽽是以⽩条⼊账进⾏税前扣除后,如何补救的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三条、⼗五条、⼗七条等条款作了详尽的规定,总结如下图:
注:不考虑对⽅为从事⼩额零星经营业务等特殊情况
笔者的观点是,⽩条补救扣除的基本原则是“迟补不如早补、被动补不如主动补”,就是说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发票不如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被动补开不如主动⾃⾏补开,这也是对纳税⼈最有利的补救⽅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有:
1、我们公司今年购进了⼀批材料,款项已经⽀付了,但卖家迟迟不开发票。已经年底了,如果今年拿不到发票,我们公司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如果⽀出真实且已实际发⽣,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汇算清缴结束时,公司发⽣的⽀出仍然没有取得发票,这笔⽀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以后年度拿到该笔⽀出的发票,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且相应⽀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出可以追补⾄该⽀出发⽣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除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出可以追补⾄该⽀出发⽣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出未取得发票,企业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被告知之⽇起60⽇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对⽅特殊原因⽆法补开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被告知之⽇起
独生子女60⽇内提供可以证实其⽀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政策⽂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被告知之⽇起60⽇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特殊原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之⽇起60⽇内提供可以证实其⽀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发⽣当年未税前扣除,以后年度补开发票,是否必须追补扣除?
对这个问题有如下⼏种观点:
观点⼀:
观点⼀:只允许追补⾄发⽣年度扣除。根据权责发⽣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该项⽬发⽣年度计算扣除。例如:2017年,品税阁公司发⽣⼀笔费⽤8000元,因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做了纳税调增,2019年该公司取得了发票,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呢?按照上述观点:允许扣除,但是
不能违反权责发⽣制和配⽐原则,应追溯调整到2017年扣除。
观点⼆:
观点⼆:可选择在当年扣除或追溯补扣。理由是《办法》第⼗七条表述的是“可以”,也就是说纳税⼈可以选择追补,也可以选择直接在当年扣除!
笔者基本倾向第⼆种观点。为何是基本?因为我认为此观点正确但不够严谨,应该按照重要性原则进⾏分类处理。对于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的⽀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制追补⾄发⽣年度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轻微的⽀出,可直接在当年扣除。
这么处理的理由是:⼩额⽀出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且如果⾮要追补⾄发⽣年度扣除,假如追溯调整后发⽣年度亏损,则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就可能导致办理退税、调整纳税申报表等⼤量繁琐的程序性⼯作。这会影响征纳双⽅的效率,与《办法》“放管服”的起草理念也不相符。
政策⽂件: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出可以追补⾄该⽀出发⽣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未付款的⽀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实际发⽣,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的三性之⼀“真实性”的解释: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出已经实际发⽣。
《办法》出台后,各路⼤咖对此纷纷解读,其中关于何谓实际发⽣的争议最⼤,主要有两种观点:
实际⽀付。认为只有付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才叫实际发⽣,才能税前扣除。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观点⼀:实际发⽣=实际⽀付。
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原则曲解为收⼊实现权责发⽣制原则,⽀出(费⽤)实现收付实现制,颠覆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观点⼆:实际发⽣≠实际⽀付
实际⽀付。认为“⽀出真实且已实际发⽣”中的“⽀出真实”是指“会计确认的经济业务真实”,“实际发⽣”
并⾮“实际⽀付”,⽽是指因固定资产已经使⽤、货物已经销售、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始、资⾦已经占⽤等实际发⽣的经济业务应归属于当期的成本(损益类)、期间费⽤、税⾦(指记⼊损益的税⾦)、损失等;认为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发⽣,哪怕销售⽅因为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没开具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理论上来看,观点⼆有不可辩驳的正确性。但是从征管的⾓度,此观点与28号公告强调的以票扣税总体原则相悖,有时会导致“凭票扣除”被撕开⼀个⼤⼝⼦,形成了只要挂“应付账款”就可以⽆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现象。
笔者的理解是:“⽀出实际发⽣”指的是经济业务真实发⽣且⽀付义务已产⽣,⽽“⽀付实际发⽣”指的是已经付了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者内涵不同,实际发⽣≠实际⽀付,故我基本⽀持第⼆种观点。
but笔者还认为,⼀项⽀出能否税前扣除不仅要满⾜⽀出实际发⽣这⼀前提,还必须具有合法凭证这个关键条件。《办法》第⼆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实际发⽣,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也就是说,“⽀出实际发⽣”只能确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合法凭证才是税前扣除的依据,⼆者缺⼀不可,就像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是⾸要条件,但到了景点还得买门票。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
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出准予税前扣除还得符合权责发⽣制要求,否则会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项⽀出能够税前扣除需满⾜⽀出实际发⽣、具有合法凭证、符合权责发⽣制原则等三个条件。
【例】:品税阁公司2017年1⽉1⽇租赁B公司⼚房,租赁期三年。
情况⼀:品税阁在2019年末租赁期满⼀次性⽀付三年租⾦120万元,B分别在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开具发票。
情况⼀:
分析:尽管品税阁在2017年和2018年未实际付款,但满⾜“”⽀出实际发⽣、具有合法凭证、符合权责发⽣制原则”等三个条件,因此可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前扣除40万元。
情况⼆:品税阁公司在2019年末租赁期满⼀次性⽀付三年租⾦120万元,B在2019年末收款时⼀次性开具发票。
情况⼆:
分析:品税阁公司2017年和2018年没有取得发票,因此尽管业务真实并符合权责发⽣制要求,可仍然不允许税前扣除,年度汇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等到2019年末取得发票时,再追溯调减2017年及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情况三:品税阁公司在2017年1⽉1⽇⼀次性提前⽀付三年租⾦120万元,B在2017年1⽉1⽇开具发票。
情况三:
分析:尽管品税阁公司在2017年⼀次性⽀付了三年租⾦120万元并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制原则,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前分别只允许扣除40万元。
6、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6、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使⽤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使⽤后,由于⼯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额计⼊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使⽤后12个⽉内进⾏。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对年度内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额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使⽤后12个⽉内进⾏,按照实际⾦额在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把暂估⾦额调整成实际⾦额(原值和折旧额都要调整)。
如果在12个⽉内仍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7、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全额发票预提的成本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
除以下⼏项预提(应付)费⽤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的成本。
(⼀)出包⼯程未最终办理结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额可以预提,但最⾼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计算机硬件系统的组成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物业完善费⽤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公建维修基⾦或其他专项基⾦。
综合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预提成本费⽤,但必须是上⾯⽂件所列举的项⽬,符合⽂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数额不能超过发票不⾜⾦额。
8、当年不知道这个费⽤,发票没到也没⼊账。次年拿到上年发票,如何处理?
搜索关注:⼆哥
现在是根本不知道这个费⽤,发票当然也没到,⾃然也没⼊账,发票到了我肯定就知道这个费⽤了。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经常次年有有拿上年的发现在是根本不知道这个费⽤,发票当然也没到,⾃然也没⼊账
票来报销,其实这就是这种情况。
那这种怎么处理呢?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其实理论也很简单,前⾯不是说了权责发⽣制嘛,你还是应该⼊到上年啊,但是上年都结账了,我咋⼊啊?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这⾥就⽤上了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企业会计准则不⽤这个)。
正常我们这笔分录是2021年记
借:费⽤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贷:银⾏存款
因为不能影响当期损益,权责发⽣制嘛,所以,我们这⾥把涉及损益的科⽬都变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就变成了下⾯这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存款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这样⾃然就不影响2021年利润,虽然分录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利润表,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去了。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那么企业所得税呢?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那⾃然也是在2020年的汇算⾥⾯处理,已经汇算了那就调整申报表,把这个费⽤加到所属期去扣除,没有申报那直接就把这个算进去。
其实理论上也就这么回事。搜索关注:⼆哥税税念
但是⼤家也看到了,以后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是调整申报表,其实听⿇烦的,有时候就⼀笔⼏百或者⼏千的费⽤,⼤费周章去调整性价⽐不⾼,处理在当期了。
就处理在当期了。
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及时报销⼊账,其次⼀个缓冲期最多定在次当然作为⼀个正规公司,你⾃⼰的内控还是要做到位,⽐如发票有滞后到,那你⾸先应该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及时报销⼊账
年1⽉,⼀个⽉时间处理⼀下这种跨期发票,我觉得都是合理的。
【不需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凭证】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
1、企业在境内发⽣的⽀出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的⽀出,⼤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些例外,具体如下: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的⽀出,⼤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些例外,具体如下:
A、对⽅为依法⽆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是国家机关;⼆是个⼈;三是⽆固定⽣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
【例】A公司租⽤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付款单据等证明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姓名及⾝份证号、⽀出项⽬、收款⾦额等相关信息。
B、对⽅为从事⼩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其⽀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古天乐的弟弟
⼩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从事应税项⽬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九条-五⼗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love the way you lie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规模纳税⼈,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除特殊规定外,则执⾏《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的⾃然⼈,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规模纳税⼈⽉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500元以下的⼩额零星⽀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姓名及⾝份证号、⽀出项⽬、收款⾦额等相关信息。
不属于应税项⽬
2、企业在境内发⽣的⽀出项⽬不属于应税项⽬
号)第⼗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的⽀出项⽬不属于应税项⽬的,对⽅为单位的,以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为个⼈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说,⽀付给外单位的解除合同违约⾦,因合同未履⾏,没有发⽣增值税应税⾏为,故⽀付的违约⾦不属于应税项⽬,不需要也⽆法取得发票,可以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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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付给职⼯个⼈的离职补偿⾦、抚恤⾦、福利费等,⽀付给个⼈的拆迁补偿款、损失赔偿⾦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或者劳务发⽣的⽀出
3、企业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的⽀出
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
以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除凭证。
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出真实性后,其⽀出允许税前扣除
(⼀)⽆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商注销、机构撤销、列⼊⾮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现⾦⽅式⽀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必备资料。
前款第⼀项⾄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的⽀出
5、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
采取分摊⽅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
在这⾥,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条、第⼗⼋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的“劳务”也是⼀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修理修配劳务”。
6、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的⽀出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
培训通知范文
采取分摊⽅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
7、企业租⽤(包括企业作为单⼀承租⽅租⽤)办公、⽣产⽤房等资产发⽣的⽔、电、燃⽓、冷⽓、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络等费⽤
出租⽅采取分摊⽅式的,企业以出租⽅开具的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包括企业作为单⼀承租⽅租⽤)办公、⽣产⽤房等资产发⽣的⽔、电、燃⽓、冷⽓、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络等费⽤,出租⽅作为应税项⽬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采取分摊⽅式的,企业以出租⽅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电⽓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企业租⽤(包括企业作为单⼀承租⽅租⽤)办公、⽣产⽤房,没有租赁这个⼤前提是不能使⽤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的⽔、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承租⽅这种情况。
8、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公司债,到期⽀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付利息,利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
所根据债券持有⼈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债券持有⼈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的相关信息,⽀付利息时也⽆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未开票收⼊如何填报?
后期⼜开具了发票⼜该如何申报?】
作为销售⽅,如果购买⽅前期不索要发票或者明确了不需要开票,企业财务⼈员做了纳税申报,后期
对⽅缺发票⼜要求销售⽅开具的,这个时候,很多财务⼈员的⼩伙伴就有点迷茫了,这个要怎么申报?
未开票收⼊申报: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但是没有开票也要申报取得的收⼊。(这也是⼀个常见的误区,认为不开票取得的收⼊就不需要申报)
未开票收⼊申报
1、⼀般纳税⼈的未开票收⼊申报
第5、6列“未开具发票”就是专门⽤来填报未开具发票的收⼊,如下图:
我们知道,⼀般纳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中,第
】:甲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按⽉申报,2020年7⽉份取得销售智能存储柜不含税收⼊600000元,税额78000元,当时购买⽅⼄公司声称不【举例1】:
需要开票,申报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表时,”未开具发票“已填写了上述销售额600000元和销项税额78000元,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