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歌曲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办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7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7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会计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
今天全国猪价一览表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厉害的近义词是什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甲方8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60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品未生产更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甲方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电力产品,应按税法规定会计处理。在实际发出货物的9月份,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同时按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
【增值税预缴后能先开发票吗?】
不论是否有预缴,都可以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注意的是:
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与真实的经济业务相吻合,不可虚开。提前开票容易导致发票与使用上的不规范
第二,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要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开票就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也不利于增值税核算。
鉴于以上两种可能引发提前开票造成的风险或对管理的不利影响,建议不要轻易提前开具。【预付款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还不是确认交易完成实现收入的依据,预付款是不必开销售票据的,只开收据即可。如果你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及时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可见,单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分期付款销售货物,销售方在首次收到货款就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及时足额计人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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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论处。因此,单位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以偷税行为处理。
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办法?增值税预缴后能先开发票吗?预付款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看哈~
【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办法?】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7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7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会计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
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黄奕霍思燕骂战原因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甲方8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60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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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品未生产更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甲方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电力产品,应按税法规定会计处理。在实际发出货物的9月份,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同时按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
【增值税预缴后能先开发票吗?】
不论是否有预缴,都可以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注意的是:
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与真实的经济业务相吻合,不可虚开。提前开票容易导致发票与使用上的不规范
第二,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要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开票就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也不利于增值税核算。
鉴于以上两种可能引发提前开票造成的风险或对管理的不利影响,建议不要轻易提前开具。【预付款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还不是确认交易完成实现收入的依据,预付款是不必开销售票据的,只开收据即可。如果你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及时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可见,单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分期付款销售货物,销售方在首次收到货款就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及时足额计人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单位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
则税务机关将以偷税行为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