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赛尔号麒麟真身怎么打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
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炎亚纶声援罗志祥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我们企业最近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听税务人员说最近可能会将我们单位的发票带回税务局接受检查,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允许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终极解码 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火车票起售时间
6、我企业经常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的“发票流向查询”来辅助我们辨别发票的真伪,可是有一些发票我们对开票单位存有疑虑,即使在网上查询出来了我们也不放心,可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来辨别真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
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7、我们企业以前经常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具发票,有时对方不要票就不开了,前一阵咨询12366说不开具发票可能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主管局有权对我们的行为进行处罚,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8、我们企业有一些老客户,经常会买各种商品,让我们将发票项目开具为“办公用品”,由于是长期的客户,我们也想按对方的要求开票,这样是否违反规定?会有处罚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腾讯网页打不开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我国的发票上都印有发票监制章吗?是统一的样式吗?有没有地区差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发票上都应印有样式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无地区差异。
10、我们企业取得西北某地企业开具的发票,上面同时印有汉字和一种少数民族的文字,这样的发票是不是有效的?可不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如果开票方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在发票上同时使用一种少数民族的文字。
11.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贵公司取得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12、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1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4、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囧游戏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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