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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发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YD/QW02-04
版次
B/O
页码
2 页共 6
1 目的
为了正确反映经济交往活动,明确有关部门和个人经济交往中的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发票是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和认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
3 过年时间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审核、填制、核销。
  3.2各业务部门负责取得合法(必须辨别真伪)、完整的发票。
4. 内容和要求
  4.1 外来发票
  4.1.1 物资及固定资产(设备)采购、修理修配(200元以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费应取得服务业专用发票;运费必须取得统一运输专用发票;房屋应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应取得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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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对外来发票应认真检查发票的真伪、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对虚开品名、项目,金额不实,存在涂改、挖补的发票不得受理。
  4.1.3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电脑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密码区是否清楚可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受理。
  4.1.4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财务报销时必须保持发票的干净(专用发票有复写功能,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签字不能透过发票联而留在抵扣联上,抵扣联上除各格式栏必须填写的内容外,在它的正反两面都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整齐、正确,以便税务部门进行防伪税控认证及公司顺利抵扣。
  4.1.5取得防伪税款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抓紧办理货物的验收、入库手续,及时将发票及入库单等附件交公司财务部,对超过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20日的防伪税款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不予受理。
  4.1.6手机蓝牙上网相关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抵扣联及附件交税务会计办理认证手续,交接日不超过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后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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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 200911日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为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停止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受理。
  4.1.8 收到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4.1.9 业务部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
  4.1.9-1普通发票丢失,业务员应及时到购货单位将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后加盖购货单位发票
    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红印泥原章)。
  4.1.9-2增值税发票丢失
1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未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从开具发票日期180天)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
  4.1.10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超过认证期限(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内),造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款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4.2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4.2.1 填开发票时,应采用双面复写纸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不要发票的购销单位,也必须开具发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顶,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4.2.2发票应将单位名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计量单位、日期、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详细填写,并注意应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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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严禁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开。
  4.2.4租赁性质的服务项目,开具租赁类别的服务业发票。
  4.2.5红字发票的填开:
  4.2.5-1普通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 一笔业务,全部退货,且销货方未做账务处理时,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不应开具红字发票。
2 一笔业务,全部退货,且销货方已做账务处理时,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应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将取得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
3 一笔业务,部分退货,且销货方未做账务处理时,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可以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也不应开具红字发票。
4 一笔业务,部分退货,且销货方已做账务处理时,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可以按原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将取得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
5 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证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4.2.5-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处理
6 购买方在未作账务处理及该专用发票在有效时间内(开票月份1-30日)的情况下,须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尽快主动退回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若该专用发票在有效时间内(开票月份1-30日)未进行账务处理,无须开具红字发票,将退回的整份发票作废。若该专用发票超过有效时间(开票月份1-30日),销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获准批准后,开具红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销货方将证明单提交税务局审批后,才能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7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8 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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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做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通知单交由税务人自行开具。
  4.2.5-3其它原因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处理
对于购货单位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先经我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开具(有折让退货证明单的同样要提交税务局审批),除购货方识别号、企业名称变更(出具购货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或主管税务局证明)外的其他信息不符、超过认证期的发票、是由于购销双方在开票时未核准开票信息(内容)、开票人操作不当、购货方未及时认证而造成的退票,区局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纳税人不得随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2.6销售发票无法及时退回的处理办法: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因购货方原因暂时无法退回,而客户又要求我公司重新开具货物发票时, 公司业务人员应在财务重新开具货物发票前作为保证责任人,填写一份保证在约定时间将原开具给客户的发票按期退回的保证(原则上财务在重新开具发票后10内,业务员应将原发票追回退还财务),同时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担保责任人也应在保证书上签名。财务收到保证书后才能开具发票。如财务部在十天内尚未收到退回的发票,保证责任人、担保责任人需分别承担该票据总金额的税款部分的60%40%
  4.2.7在税务部门购的保管:发票保管及使用人一定要将发票锁在保险柜或铁皮柜过夜,平常开具完毕后必须随时锁在抽屉,以防丢失。
  4.2.8在税务部门购丢失的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4.2.8-1发票被盗处理:如发生发票被盗,应于被盗当日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将盖有当地公安机关章的报案资料及发票被盗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交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再由总部税务会计书面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程序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税务罚金由发票丢失人承担。
  4.2.8-2 发票因个人原因丢失处理:如不慎发生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将盖有当地公安机关章的报案资料及发票丢失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交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再由总部税务会计书面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程序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税务罚金由发票丢失人承担,处以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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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9发票的交接:销售员在销售货物领取发票时,应在领取发票的存根联上签字,销售员将发票送交客户时应要求客户在发票回执上签名,然后销售员再将该回执送交财务存档。
  4.2.10各部门业务员及财务人员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手续齐全,即配齐销售单、出库单(配件发票还需配有销货清单)。如有特殊情况,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业务员必须将申请提前开具发票的报告经销售总公司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具。一般情况下,谁要求开具发票,谁负责寄出发票并登记,对公司内的单位,谁要求开具发票,谁负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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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日期
版本
修改内容
编制人
1
2011-09-28
A/O
首次修订
罗芳
2
2011-12-15
B/O
第一次改格式
罗芳
3
4
5
6
7
8
9
10
 
 
 
罗芳
文件发放部门
总经办
生产部
物控部
行政人事部
品质部
研发技术部
财务部
销售部
企划部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