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
  来源标题:法制⽇报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只有讲明⽩,法律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持
国庆长假的第三天,范冰冰偷逃税问题有了结果: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和,总计8.83亿元。
消息⼀出,⽹上众声喧哗。⽹民在对税务部门处理名⼈税案拍⼿称快之时,也伴随着众多疑问和质疑的声⾳:范冰冰涉案数额⾼达数亿元,其⾏为完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罪标准,为何最终却免于刑罚处罚?偷税罪到底为何变成了逃税罪?⼜为什么要设定⼀个“初罪免责条款”?
《法制⽇报》记者就⼀系列公众关⼼的疑问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我们听听他们怎么说:
偷税罪如何成了逃税罪
轰动⼀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事件,以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初落帷幕。⽽刘晓庆因税被捕,范冰冰却免除刑事责任,也很快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国成⽴后的第⼀部刑法典,该法第121条简单地规定了偷税罪,对偷税的概念、⾏为⽅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规定,并将偷税与抗税规定在⼀个条⽂内。
沈恩珍1992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分设两个条⽂规定“偷税罪”与“抗税罪”,同时统⼀了偷税的概念,详细列举了偷税的⾏为⽅式,界分了偷税⾏为的⾏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明确了以“数额+⽐例”与“偷税次数”两种计算⽅式作为偷税⼊罪的标准,规定多次逃避缴纳税收⾏为的数额累计计算。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进⾏修正,罪状⽅⾯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规定;修改了“数额+⽐例”的⼊罪标准。法定刑⽅⾯完善了原先罚⾦刑没有下限的规定。
到了2009年2⽉28⽇,《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为⽅式进⾏概括规定;⼊罪数额以“数额较⼤”、“数额巨⼤”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式上,增加纳税⼈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罚⾦制修改为⽆限额罚⾦制。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常委会法⼯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的⽴法背景进⾏系统地解读。
据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
昨天今天明天
偷税⾏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种独⽴的⾏为还是⼀个必备条件?纳税⼈如果采⽤条⽂未列举的⼿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
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规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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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以上不满百分之三⼗但超过⼗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以上但不满⼗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以上但不满⼗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4
⽬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企业如偷税达到⼀定数额、⽐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接受,都可将企业⽼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纳税义务的⾏为。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为称
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论公司还是个⼈,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偷到国库⾥偷东西⼀样。但实际并⾮如此,纳税是从⾃⼰的合法收⼊⾥拿出⼀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为,逃税在各国都⽐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外国则⽆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经查出有逃税⾏为就定罪,⽽⼤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式,即对逃税⾏为往往查得严,民事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加强税收监管并建⽴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觉履⾏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
当年刘晓庆最终也没有被定罪
历史上最为轰动的中国演艺明星偷逃税事件,⾮刘晓庆案莫属。
相关资料显⽰:2002年4⽉,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多列⽀出虚假申报等⼿段偷逃巨额税款。2002年6⽉,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税务部门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573万元。
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发⽣在2002年,适⽤的法律为1997年的刑法,此时适⽤的罪名为偷税罪。刘晓庆偷逃税款⾼达1458.3万元,⽋税2000万,已经达到偷税罪的⼊刑标准。
取保候审近9个⽉后即2004年05⽉,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刘德凯个人资料中南财经政法⼤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研究中⼼教授郭泽强认为,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况。
⼀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原因是不应或⽆法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即⼈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是⼈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不起诉,即有犯罪嫌疑,但⽬前搜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
“经查,刘晓庆本⼈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最终刘晓庆本⼈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和,应该属于第⼆种不起诉的情况。”
郭泽强认为,刘晓庆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也与她被关押期间最⾼⼈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有关,该司法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或者扣缴义务⼈在公安机关⽴案侦查以前已经⾜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范冰冰偷逃税款⾼达数亿元,已然构成逃税犯罪,最终仅以巨额⾏政收场。郭泽强认为,范冰冰脱罪,在于适⽤的法律条⽂发⽣了重⼤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更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有第1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出罪化事由。
⽽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及公司的逃税偷税⾏为,是⾸次违背税收⾏政法律的违法⾏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师张明楷曾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中指出,实施了逃
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师张明楷曾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中指出,实施了逃税犯罪的⾏为是否存在处罚阻却事由,⾸先取决于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前段的理解。任何逃税案件,⾸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中南财经政法⼤学刑法学博⼠研究⽣潘超认为需要满⾜如下三个条件:
⾸先,从主体上看:范冰冰是纳税⼈⽽⾮扣缴义务⼈,主体适格,满⾜第4款的主体⾝份要求;
其次,从处罚程序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为受到了江苏省税务局做出的⾏政处罚,只需范冰冰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与罚⾦,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政处罚前置程序”,只要纳税⼈是第⼀次处罚,则应当只⾛⾏政处罚程序,不⾛刑事责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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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例外规定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为被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就排除了第4款后半段“但书”中关于五年的时间限制与⼆次的次数限制的适⽤余地。
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范冰冰个⼈和公司确实有偷逃税款⾏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等决定。⽽范冰冰本⼈也已经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尽快筹集资⾦如期缴纳
上述税款和。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师黎江虹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政管理应下移,⾏政机关应更多地担负起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刑事责任上移,不能动辄就归于刑法规范范围。
专家建议完善“初罪免责条款”
少交税甚⾄不交税是⼤多数企业、⼤多数个⼈的天性追求。但任何避税⾏为,都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道歉不是因为知道错了,⽽是因为被查出来了”,这是⼀⽹民对范冰冰发布“致歉信”的反应。也有⽹民说:“如果不是有⼈爆出来呢?是不是继续偷下去?”
媒体通报范冰冰税案后,律师陈有西在公号发⽂,认为“对于⼤量逃税,设⼀道门槛,防⽌刑法的滥⽤,是⼀个不得不进⾏的、有利于⼈民的法律制度。很多⼈没有认识到,这种⽴法的先进性和⼈道性。”
此⽂⼀出,引发舆情强烈反弹,有⽹民直⾔“⾸罚不刑完全就是为了富⼈⽴法”。很快,陈有西⾃⼰删了全⽂。
范冰冰事件,引发了不少⽹友质疑“初罪免责条款”设置的初衷。
郭泽强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逃税罪”增设初罪免责条款,本意是为逃税⾏为⼈提供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及,从⽽免于刑事追责。但是从范冰冰“税收门”事件中,公众的反映却是该条款成为了明星、富⼈们偷税、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理由,护⾝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钱⼈花钱免罪”、“逃成功就⼤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公民的公平正义的法感认知。“建议国家层⾯可考虑完善⽴法,通过在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中增加管制、单处罚⾦刑、资格刑等刑罚⼿段,灵活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来排除初罪免责条款的⽆条件适⽤,达到紧缩初罪免责条款的适⽤空间、惩治恶意偷逃税款的犯罪⾏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爆发后,演艺圈开始启⽤“税后合同”约束合作双⽅,即影视明星们的缴税收⼊由合作⽅承担,出品⽅和投资⽅提供完税证明,明星们得到的劳务报酬收⼊为税后的收⼊。潘超认为,这⼀⽅式有利于净化影视明星们偷逃税款的不良风⽓,但仍应谨防诸如“范冰冰们”采⽤“阴阳合同”等⽅式千⽅百计偷逃税款。“从范冰冰税案的处理上,还应当看到初犯免责条款背后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度偏软、震慑⼒不⾜以及权⼒寻租等潜在消极因素。由此,税收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执法在打击诸如以演艺圈为代表的潜藏的偷税逃税⾏为中才能发挥重要作⽤。当然,公民⾃觉纳税意识的提⾼,才是整个社会税收秩序良序运⾏的根本之道。”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锡市地⽅税务局、原⽆锡市地⽅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和相关责任⼈员依法依规进⾏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
开展规范影视⾏业税收秩序⼯作。对在2018年12⽉31⽇前⾃查⾃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员,免予⾏政处罚,不予;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及相关⼈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只有给⼈讲明⽩
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持
范冰冰偷逃税问题的靴⼦虽然已经落地,但是⽹民们对此案的关注、讨论依然在持续,⼈们争论的焦点已然从案件本⾝转向了更深层次。
有不少⼈对范冰冰仅仅受到⾏政处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表⽰不理解、不满意;甚⾄有⼈将范冰冰案与当年刘晓庆案、此前的空代购案做类⽐;也有不少⼈说,如果不是有⼈将涉税问题爆出来呢?是不是继续偷下去......
朴宰范事件这些疑问正常吗?其实再也正常不过。原因何在?因为我们不能苛求每个⽼百姓都像法律专业⼈⼠那样,能清晰地理解⽴法机关因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能苛求他们去弄清楚都是涉税案件为什么结果差异这么⼤;更不能苛求他们精通什么是“初罪免责条款”、“⾏政处罚前置程序”等专业的法⾔法语。
贾雨岚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这些质疑、疑虑的声⾳更多是缘于⽼百姓难以掌握系统性的新闻信息所致。⾃媒体上流传的零碎的案件信息、某些断章取义的图⽚截图、对话等等碎⽚化信息,这些直接导致⽼百姓对这⼀案件处理的误解和不满意度直线上升。
其实,争议也好、分歧也罢,这些都不可怕。就范冰冰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在公众公开、理性的探讨中,我们才真正了解到了社会公众的焦虑点在哪⾥,关切点在哪⾥。⽽我们,也只有从这些焦虑点和关切点出发,⽤他们最⽇常的语⾔把法律规定说明⽩,将办案依据讲清楚,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说透彻,才能真正地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
在范冰冰⼀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法机关并没有仅仅处罚了事,更有依法依规从内部问责,这意味着个别官员未依法履职的不作为⾏为将得到严惩,这⽆疑更加彰显了执法机关严肃监管的决⼼。依法严查只是刚刚开始,⽽不是如有些公众误解的那样浅尝辄⽌。
同时,在范冰冰⼀案中,我们再⼀次清晰地看到,社会公众⼜多了⼀次教科书式的普法机会。我们不仅要让社会公众对逃税罪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既要讲清楚⽴法背景、修改初衷,更要让他们看到法律专家还有哪些⽴法建议。
在范冰冰⼀案中,我们再⼀次深刻地感受到,现如今,⼈民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且这些需求已经不仅仅涉及⾃⼰利益得失,⽽是已经关系到⼈们能否从社会整体环境中
享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范冰冰⼀案中,我们再⼀次深刻地体会到,只有更有效地呼应和尊重民意,才能进⼀步凝聚共识!只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公共舆论形成合⼒才能让公正得以彰显,让法律变得温暖⽽有⼒量!
徒法不⾜以⾃⾏,好的法律规范不仅应该正确实施,⽽且更应该以社会公众看得到、看得懂的⽅式去实施。在“范冰冰偷逃税问题”刷屏式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争议、焦虑甚⾄误解,同时也让我们能够看清楚⽼百姓对于热点案件的关切点;更让我们明⽩:只有把专业法律术语及时转换成⼈们能看得懂的语⾔以便他们真正理解、明⽩;只有不畏惧批评和质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讲清楚热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时帮助他们剔除⽚⾯的、断章取义的信息源,才能真正为他们答疑解惑,减少误解,得到他们的真⼼⽀持!(王阳马岳君刘青)
作者:王阳马岳君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