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熙华、黄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熙华;黄兴旺;王清 
【当事人】孙熙华黄兴旺王清 
【当事人-个人】孙熙华黄兴旺王清 
【代理律师/律所】刘培方、唐朝芬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培方、唐朝芬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培方、唐朝芬 
【代理律所】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熙华 
【被告】黄兴旺;王清 
【本院观点】英国电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清是否系真实的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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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8 01:02:11 
孙熙华、黄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4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方、唐朝芬,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熙华因与被上诉人黄兴旺、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彭聪(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清是否系真实的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孙熙华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9月7日,孙熙华将案涉款项分四笔转入王清账户,孙熙华诉称系用于黄兴旺与王清丈夫于斌生意周转。从王清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款项汇入王清账户后,于当天又分别转入郑少猛、王淑英、刘仁民、刘富国、崔贤、赵永禄等人账户,在黄兴旺未到庭、孙熙华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通过于斌及上述收款人核实钱款具体用途,核实王清出具的其与于斌离婚证的真实情况,以查明案涉款项的真实借款人和还款责任主体。
     综上,鉴于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盲人提灯笼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演员黄觉     上诉人孙熙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9.0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任 江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传法官助理 李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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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王天秀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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