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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哲瀚个人简介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某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去工地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嗣后,王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王某构成工伤的认定打算。建筑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打算。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某的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受到机动车损害是指被他人撞伤,而不应当包括自己摔伤,应当适用苏劳社医函(2021)7号文件规定,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无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认
定为工伤。该函是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解释,本案中王某是遇状况实行措施不当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受伤,责任完全在王某自己,其损伤明显不能认定为工伤。成龙老婆林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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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王某的损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21]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其次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并未规定必需是被他人机动车撞伤才能认定为工伤。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认定王某构成工伤的打算正确。
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王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职工,其自家中驾驶摩托车去建筑工地上班,途中因遇状况实行措施不当摔倒,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伤,该损伤是因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国家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已于2021年4月1
日施行,故苏劳社医函(2021)7号文件自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已经被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21]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其次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受到机动车事
情人节发朋友圈的说说故损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这里的也可以是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明确了职工在上班途中,只要是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王某的损伤,符合该规定。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构成工伤的打算,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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