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的工伤问题
:何力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是不是工伤,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
一、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包括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这属于工伤。因工外出也属于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因工外出,也不会受此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因此属于因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比较典型的是出差途中发生车祸,遭遇抢劫、等暴力伤害,被意外砸伤。这些情况下,即使员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然而,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从事交通以外的事情,或者与他人因为私事而发生争执,导致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作原因了。例如,员工在火车上与他人起口角打架,这不属于工伤。
二、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出差是为了工作,因此路途中也算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另外注意,这里的48小时之内,并非从发病起算,而是从医院接诊时起算。
三、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伤害。这是争议最大、司法判例也分歧很大的地方。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游玩时受到伤害等。首先,如前所述,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算工伤;其次,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范围内,非因员工的过错或意愿发生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使并非在直接从事工作,此时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例如在吃饭期间(注意,这里不包括陪客户吃饭。如果是陪客户吃饭,那就直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了),在宾馆休息期间,发生伤害。反过来,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游玩期间发生工伤,基本上就不会被认定为伤害了。
因果关系是法学上面最复杂的命题之一。例如,在单位上班期间,与办公室的人吵架打起来受了伤,这不是工伤,因为不是工作原因。但是,受伤的从也完全可以说,如果不是因为在单位工作,我怎么会与这个办公室的人打架?再比如,出差乘坐汽车出了车祸,可以
说是工作原因,也可以说不是。因为车祸本身并不是由于工作的危险性造成的。所以难以说清。作为律师,只能是尽量总结实务中的经验,以期给诉讼参与者一些指导。但我同时得承认,上面的经验,都不是绝对的。我也欢迎读者能给我提供更多的案例。
 
作者简介:何力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住房公积金的几个常见问题
不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HR咨询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对此,略作解答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这是一个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建设部、中央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换言之,住房公积金的事根本不是劳动部门管辖的事。因此劳动监察大队也不会管。请大家注意。
 二,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不能管。这不像社保,社保纠纷从法律是属于劳动争议的,只是实务中劳动仲裁不管。但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从法律上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属于普通民事争议范围,因此法院也不会受理起诉单位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四,所以,员工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其查处;如果管理中心未依法作出处罚,则上法院状告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打一个行政诉讼。
 另外,按法律要求,住房公积金确实是强制、必须缴纳的。北京一律按工资的12%,单位与员工各缴纳工资的12%
 附上几篇参考文章:
 完美关系谭新凯/view.jsp?oid=5488427
 这篇文章的报道比较能说明问题。
 law.baidu/pages/chinalawinfo/168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3年多来,有关各方一直面对着一个问题,企业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怎么办?这里有一个悖论———


  征求意见阶段中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我们胜诉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新闻发言人拍着用乒乓球台拼成的桌子,一字一句地说道。

  5月24日,广受关注的康师傅员工状告该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中心胜诉。广州三分之一职工被欠缴公积金

  6月2日中午12点,此案的原告律师周继华,在他的办公室内,也拍打着一尺多厚的本案的卷宗对记者说:“此案将意味着,以后再遇到雇主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员工所有的救济路径均告堵塞。”

  “这种结果很正常,就像我们一审胜诉时没觉得有多高兴,现在当然也不会有多沮丧。”6
月2日晚8点,本案的14名原告之一的何谓向记者讲述了故事的来龙去脉。一年前作为原告的14名康师傅员工,如今只有4名依旧在岗。

  “那是去年2月中旬,我们几个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顶新集团康师傅方便面的广州生产厂,下称‘广州顶益’)的中层员工在一起闲聊,无意间有人说起查阅公司内部网站时发现,广州公司的福利与天津顶益公司差别极大。”

  此话一出,这些人便开始收集资料,以求弄个明白。何谓说:“我们发现,虽然广州与天津厂的规模、人员差不多,都是1600多人,但天津那边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员工工资的20%缴存。我们广州的员工却没有。”

  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职工上年底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20%。看到天津的同事能拿到公积金,何谓等认为没有公积金是因为公司疏忽了。

  于是,16个同事一起给公司办公室打了个报告,希望公司重视此事。”

  但他们的报告石沉大海,“根本就没有人搭理我们。”

  事后,康师傅负责人向媒体澄清,顶新公司(康师傅品牌所属的母公司)旗下的公司除了广州顶益外,基本都为员工缴付了住房公积金。他称:“顶益只是顶新集团康师傅方便面其中的一个生产厂家,不能代表整个集团。”

  有了解台企运作的人士向记者介绍,台企每个分厂负责人都有极大的自由度,所以,同为康师傅旗下的工厂,广州与天津出现反差也不奇怪。

  何谓等的遭遇在广州绝非偶然,据中心归集部副部长尹小民介绍,今年1至5月,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督缴专项行动,着力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实施督缴。几个月下来,他们已对包括一家私营高新科技公司、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家合资上市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处以一至三万元的。


  据知情人介绍,广州市职工被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相当普遍。中心去年曾做调查,广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是65%-75%。也就是说,有25%-35%的职工是被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当中涉及的公司多是私营、合资、外资企业等。

  而据广东省城乡调查队2004年底所做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主要城市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比例仅为参加社保职工比例的51%。“我们只有行政诉讼一条路了”

  面对公司的冷漠,何谓和其他15名员工试图寻自救之路。

  他们前往中心投诉。“我们这时已经感到了来自公司的压力,有两名同事退出维权行动了,但这时退缩肯定不行,我们决定律师咨询。”何谓说。

  而中心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他们的为难之处:“自从5月21日收到投诉后,我们便及时将员工的投诉向该公司反映了,并希望他们及时做出处理方案,同时我们也在与台办积极
联络。”

  据介绍,中心曾4次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广州顶益宣讲相关政策,告知该公司应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广州顶益的人称前几次的通知,他们均没有收到”。

  何谓和他的伙伴到了周继华,“他当时并没有直接给我们什么意见,直到一个月后,他才再次和我们联络,说只有行政诉讼这条路了。”

罗马2全面战争配置  通过一番研究和试探,周继华发现,可以解决问题的路径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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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私权,倘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事实上,法院也确实对我们的立案申请不予受理。而公积金又不属于劳动仲裁争议范围,所以劳动仲裁中心也不受理,我们只有行政诉讼一条路了。”

  据常年跟踪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杨帆律师分析,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
予受理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第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杨帆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掉进讨不回公积金的怪圈

  2004年6月17日,周继华向广州市住房管理中心递交了律师请求函,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其应尽职能,督促广州顶益为这14名员工缴存并补齐1999年以来的全部公积金。

  8月18日,14名员工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不作为,而广州顶益成为第三方。

山药排骨汤怎么做  对于周继华的起诉,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愤愤不平,“他告我们不作为,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督促广州顶益为这些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在对方一拖再拖的情况下,我们于7月16日向对方发出了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的通知,对方也确实在8月2日设立了公积金账户,并在8月10日为这14名员工缴纳了7月份的公积金。”

  对于该人士的指责,周继华解释:“我们认为他们的作为存在缺陷,因为他们应主动去履行这些职责,而且我们要求顶益补缴原告5年来的公积金,但公积金中心在其督促对方限期办理公积金缴存时,却没有列出具体的金额。”

  “我们根本不想告管理中心,但我们现在不告他,又能告谁呢?”何谓反问道。

  2004年11月16日,越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公积金中心未核定数额,致使其做出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构成不作为,员工暂时告胜。


  11月30日,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被上诉人投诉的过程中,已经将处理情况和工作进度告知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中心的督促下,广州顶益已办理了单位公积金总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公积金中心一直履行其法定职责。

  于是,便有了本文开篇一幕。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中心并没有因此而松口气,尹小民直言,“我们不是政府部门,面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可供我们操作的手段极其有限。”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面对不缴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以处以,逾期仍不缴存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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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道出其中的难处,“中心不具有像劳动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
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的工资数额;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需要提供执行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据尹小民介绍,该中心只有70名员工,中心查验的手段,主要依靠每月向各级工商部门索要新注册单位的名单,再与本单位的数据库核对,以发现没有开设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再去发通知督促对方前来办理手续。

  一位中心的负责人也承认:“我们目前的督缴只能是针对那些拒绝开户的单位,至于那些开了户却从没有缴过款的,我们目前还没有精力去查,更不要说少缴的了。”

  我们遇到的是这样一个悖论,因为享用公积金不是私权,所以要行政诉讼,但只要中心发了限期缴存通知,就不能告他不作为,所以你掉进讨不回公积金的怪圈里。”何谓在电话里说,他已经在广州到了新工作,“所以我最关心的是能不能补缴我以前的公积金”。

学期收获  而据杨帆介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中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倘若该条例最终能够出台,那既能解决职工维权怪圈,又能避免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成本。”杨帆说。